玛纳斯金版玉底,物华天宝。全县总面积1.1万多平方公里,总人口28万人,居住维、汉、哈、回等32个民族,民族成分的多元性占全疆的68.1%。辖14个乡镇场站和1个自治区级工业园,有11个社区、143个村民委员会,并有5个驻县农牧团场。
玛纳斯县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目前,全院额定编制人数为88人,实有在编干警82人,聘用司法辅助工作人员22人,由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四个民族构成。全院在编干警共有党团员57人,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61人,具有司法资格的46人。内设机构17个。
近年来,玛纳斯县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积极适应新常态,充分依托全县“为民服务调处中心”平台和业已建立的巡回审判“便民诉讼工作网络”,不断整合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机构、交管部门等多种调解力量,全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层层过滤”,使全县2013年的2043件、2014年的1994件、2015年的2216件民间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在基层、消化在源头,平均兑现履行率达97.2%。2013年以来的三年里,诉外力量调处纠纷累计6253件,每年化解纠纷分别占法院当年民商事诉讼受案量的112%、115.3%、111.4%,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践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有效地促进了法院案件调解率上升、执结率上升、服判息诉率上升和案件上诉率下降、发回改判率下降、涉诉信访率下降的“三升”、“三降”和“双零”(旧存信访案件“零积压”、当年结案“零上访”)的可喜局面。而且,玛纳斯县有2名人民调解员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获得全国和自治区“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一、关口前移,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着力推动以非诉方式为先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为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及时快捷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防线,近年来该院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司法诉讼和人民调解衔接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施办法》,立足本院实际,适应新常态,更新理念,创新模式,打造一种在立案之前的新型调解前置模式,称之为“立案前调解”。
(一)加强立案分流引导。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立案时,立案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适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如婚姻、抚(扶)养、继承、宅基地等纠纷,从便民、利民角度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驻法院人民调解室调处纠纷;或将案件移送分流到玛纳斯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人民调解室调处较大的民事纠纷时,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提前介入,与人民调解员配合进行联动调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让步、消除隔阂,自愿化解纷争、和睦相处。如果调解不成,则及时引入诉讼程序。为了充分调动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县司法局按照制定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根据案件简易、一般、疑难复杂和结案情况分别对人民调解员给予50元、80元、100元不等的奖励措施,此项制度极大地调动了调解员的积极性。
(二)诉外支持前置止纷。充分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前置调解网络建设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支持,形成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找有关部门解决。
一是由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主动加强与各乡镇场站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不断完善民间纠纷信息交流平台,切实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有序衔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按照诉调对接机制工作规程,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首先进行繁简分流,对争议不大的案件首先进行诉前调解。
二是探索总结出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为内涵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作为实践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诉调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和巡回审判工作制度,加强前置调解网络建设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支持,不断整合人民调解组织、工青妇、社区居委会、各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等多种调解力量,力争通过多元化调解网络的“层层过滤”将大量的纠纷消化在源头。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不仅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有效地减少了由对簿公堂可能造成的矛盾激化。
1、全面推行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督促在各审判业务部门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和调解方式,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一方面是推行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审中调解、审后调解的“全程调解”,把调解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改变过去一判了之的做法,避免盲目判决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引发信访案件。另一方面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走进法庭,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实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邀请调解的“组合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近三年来,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比率始终在72%左右。
2、全面推行多元化“大调解”工作机制。 诉调对接工作突出强调“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指导调解”三个方面,强化诉前引导制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的绿色通道制的落实,即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起诉时,凡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一律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不收费、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只收取国务院规定费用的35%、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成协议后撤诉的不收费。这些措施的有效落实,大大提高了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认可度,人民调解在更广的范围得以适用。
3、构建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协调机制。自2008年初,玛纳斯县法院与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加强裁、审沟通协作机制以来,经过六年多裁、审协调实践的不断磨合和完善,共同合力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使这类案件化解成效明显。2013年,县仲裁机构共受理104件劳动争议纠纷,其中以调解及其他方式化解80件、裁决24件,调解成功率为76.9%。2014年,仲裁机构共受理61件劳动争议纠纷,其中以调解及其他方式化解56件、裁决5件,调解成功率为91.8%。2015年仲裁机构共受理107件劳动争议纠纷,其中以调解及其他方式化解86件、裁决21件,调解成功率为81%。例如玛纳斯县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职工因工作年限补偿金、新疆诚基玻璃纸有限公司部分职工因企业收购遗留问题,引发了集体劳资纠纷。鉴于这类矛盾易于激化的热点、难点问题,我院积极配合县劳动仲裁委工作,通过及时介入,将劳资双方召集在一起反复协商,耐心细致地给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做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二起集体劳资纠纷,惠及劳动者217人,促进了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发展,受到了县委等“四套班子”和企业单位的一致赞誉。
4、构建土地纠纷裁、审协调解决机制。自2009年该院与隶属于县农经局的土地仲裁机构联合制订《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裁审衔接协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后,进一步加强了与县乡两级有关管理部门,就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裁审过程中事前、事后的密切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化解大量的农村土地纷争,维护了农业生产秩序,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2013年,县乡两级政府成功化解36件土地纠纷,另外对已经立案的13件由土地仲裁机构及时作出仲裁决定,均保证在春耕之前、秋播之前得到妥善化解;2014年,县土地仲裁委及县、乡两级政府通过联合努力,成功化解74件土地纠纷。2015年,县土地仲裁委及县、乡两级政府通过联合努力,成功化解110件土地纠纷。土地纠纷通过裁、审协调配合的诉前成功化解,保证了农民不误农时候。
三是在全州法院率先与公安局交警队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动调解机制,努力抑制和减少此类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通过我院立案庭参与配合诉前调解,2013年县交警队共先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73件,其中成功调解结案170件,赔偿履行兑现率为100%;2014年共先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05件,其中成功调解结案101件,赔偿履行兑现率为100%;2015年共先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59件,其中成功调解结案152件,赔偿履行兑现率为10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前成功化解,分别占法院近年民事案件受案量的7.2%、9.2%、5.8%、7.6%。
(三)执、调互动促执行。通过强化执行、调解工作的互动,实现矛盾纠纷最终化解。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执行有难度的案件,法院可暂缓执行,并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择恰当时机进行调解,将人民调解的作用延伸到诉讼案件审判后,协助做好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避免因判决执行引发的矛盾反复与激化,直至彻底化解纠纷
(四)不断优化司法环境。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引导当事人自觉接受和合理选择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二、立足诉调衔接平台,着力构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工作机制
针对近年进入诉讼环节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审判力量日益不足、息诉罢访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状况,我院充分发挥司法调控功能,在实践能动司法、落实司法为民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将息诉化纷工作向前延伸,要求一线法官主动走出审判法庭,认真推行落实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行业调解有机对接工作机制,努力为当事人创造最快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主动贴上,充分利用社会管理网络资源。
在实际操作中,玛纳斯县法院充分依托全县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网络,从2008年6月就主动与县司法局协商构建诉调对接运作模式,努力把司法调解融汇到全县“依托基层、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积极构建工作制度、组织网络、调解活动、信息资源、法院内部“五个衔接”平台,充分依托社会各种调解力量,力争把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实现“案结事了”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助力。
(二)畅通渠道,通力合作,实现诉调的全面对接。
一是工作制度衔接。为了规范和完善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相互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该院先后与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司法诉讼和人民调解衔接工作致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施办法》、《关于北五岔法庭与北五岔镇、六户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一套比较科学严谨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是组织网络衔接。成立由法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司法局长、主管副局长组成的领导协调小组,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融汇到全县大调解工作格局中。
2009年3月该院就与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便民诉讼工作网络暂行办法》,设置三级便民诉讼联络网点,在各乡镇、村委会、社区建立了8个固定巡回审判站、31个便民诉讼联系点,在各乡镇、村委会、社区明确了46个巡回审判联络员,形成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建立巡回审判站、巡回办案联系点联络员与法官联系制度,指定各站点的联系庭室及法官。规定各审判业务庭(审判员)巡回办案包片范围,并印制了巡回审判员及巡回审判站、联系点联系员通讯录和工作手册,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司法协助和桥梁纽带作用,形成诉调密切配合工作的联系网络,从而使巡回审判便民诉讼网络覆盖到全县14个乡镇场站、138个村委会和7个居民社区。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巡回办案、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的巡回审判的工作职能,进一步促进审判活动与基层调解组织的有机衔接、相互配合,致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2009年4月玛纳斯县政法委以文件通知形式向全县各乡镇场站转发了玛纳斯县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便民诉讼网络、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合作,共同推进民事纠纷诉调衔接联动、构建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组织保障。
三是调解活动衔接。调解衔接的主要运作方式是通过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指导调解,大大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是信息资源衔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商讨解决诉调对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从而交流意见,总结推广经验。对调解不成可能起诉的案件预先通报案情,快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是法院内部衔接。就是将调解为先的工作理念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实行全程调解。
目前,玛纳斯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分流程序是:对简单的民事纠纷先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然后进行司法确认。对人民调解组织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以及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庭进行速裁调解,对争议比较大的纠纷,再进入审判流程排期开庭审理。为了加快办案节奏,按照本院制定的《关于简单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积极组织开展速裁前置调解。自建立速裁调解工作机制以来,在方便诉讼、缓解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满足人民的新期待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平均每个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仅为4天,最快的当天即可立案、即可结案。这种快捷高效的审判方式不仅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有助于“案结事了”,而且方便了群众,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在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中,结合本院实际,通过采取多项措施,坚持以“诉为背景、诉为引导、诉为管理和诉为保障”的工作思路,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宽领域、深层次地推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和专门领域的诉调对接,有效地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搭建了诉调对接宽带解纷平台。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附:玛纳斯县诉调对接“大调解”工作机制成效一览表
玛纳斯县诉调对接“大调解”工作机制成效一览表
年度 区 分 |
法院民商案件受案量(件) |
社会组织机构诉讼之外化解矛盾纠纷案件数(件) |
诉外化纷 与法院受 案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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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
劳动仲裁 |
土地仲裁 |
交管部门 |
其 他 |
合计 |
|||
2012年 |
1600 |
1749 |
441 |
61 |
116 |
11 |
2388 |
149.25% |
2013年 |
1824 |
1723 |
104 |
36 |
173 |
7 |
2043 |
112% |
2014年 |
1730 |
1744 |
61 |
74 |
101 |
14 |
1994 |
115.26% |
2015年 |
1990 |
1827 |
107 |
110 |
152 |
20 |
2216 |
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