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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入狱
作者:哈密市人民法院 张庆元 马睿  发布时间:2016-06-02 10:59: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刘某为获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 ,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37125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某农业机械公司购买了230台卷帘机。根据规定,卷帘机属于政府补贴农机,本地农户购买可以取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但每人限购5台。被告人刘某随即找到某乡45名农民帮忙,借用上述45名农民及被告人刘某妻子赵某(该乡农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哈密市商业银行银行卡,并以该乡镇45名农民及赵某的名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该乡镇农科农机服务指导站党支部书记胡某再帮助刘某通过46名申请人的审核,被告人刘某让农业机械公司以该45名农民及赵某的名字为其开具发票。胡某以站长牛某的名义在申请表第三联购机核实表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发票等材料上报至哈密市农机局。后被告人刘某取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379500元。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371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为获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实际购买卷帘机用于大棚生产经营,且在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以上情节,该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行贿金额10000元,情节轻微,对其所犯行贿罪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