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库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被告人勾某向某建设公司承包了库车县惠民农家综合市场就P1、P2、P3楼的建筑工程,在领取了300多万元的工程款后,勾某拖欠4名民工的工资合计175290元。2015年11月,在库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期限支付民工工资情况下,被告人在限期改正期限内仍未支付,后由被告人勾某家属代被告人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勾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勾某当庭表示认罪,且其家属已为其清偿拖欠工资,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案件公开审理,有效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敲响了警钟。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恶意欠薪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而作为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应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绝不能一“跑”了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