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奎屯市法院:“一调”解“三案”
作者:奎屯市人民法院 冯蕾  发布时间:2016-05-27 11:37:06 打印 字号: | |
  案由:日前,奎屯市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凤琴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居,2015年5月,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相侵犯人身权行为,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达成和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害。另,本案在庭审前,被告为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遭公安机关拒绝,遂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互相指责对方侵犯其人身权,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被告则表示将在本案审结后向原告主张赔偿。

  庭审结束后,胡庭长赴公安机关调取了对双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并听取了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关于本次纠纷的处理过程详述。调查结束后,胡庭长认为对于本次侵权事件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另外考虑到本案的结果将影响相关行政案件和后续侵权案件的进程,决心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胡庭长多次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耐心劝解他们,并向他们解释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受害方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本案,双方互有侵权行为,都对对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就赔偿损失的问题应当互负责任。在胡庭长不厌其烦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认清了自己的过失,对对方当事人的“怒火”也消减了许多。

  最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放弃对被告赔偿权的追诉,被告也承诺不再就原告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同时,被告表示相关行政案件将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成功审结本案,对于相关的行政案件也可以原告撤诉审结,同时又避免了本案被告向原告主张赔偿而再次提起诉讼的案件产生,可谓是“一调”解“三案”。

  启示:

  民一庭负责办理的案件中包含很多婚姻家庭纠纷和人身损害纠纷。这类案件往往表现出:标的很小,而双方当事人争议极大的特点。

  一方面,这类案件若以判决方式结案,最后的结果可能只是一方不服判决上诉,或者是即使案结,事却未了,双方矛盾依然存在,可能产生新的纠纷而诉诸法院。

  另一方面,若采取调解方式结案,要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固然要付出数倍于判决方式的工作量,但产生的效果却是显而易见的,以本案为例:双方当事人矛盾重重且剑拔弩张,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化解双方此次纠纷,甚至避免了其他潜在的纠纷。

  由此可得,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人身损害类案件中,调解方式通常是最优解。而调解过程中,应当选择情理并用的形式与当事人沟通,这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还需要充分的耐心和决心。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通情达理、法律的神圣威严和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继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