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28岁的沙某因放纵自己的行为,与朋友一起吸食毒品后自残身体,造成了无法挽回的10级伤残。5月16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由沙某对自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沙某与友人到被上诉人李某家中聊天,期间李某提议吸食有减肥效果的白色颗粒物质甲基苯丙胺(冰毒),经沙某与友人同意后,李某找来了瓶子、吸管制作吸食工具,并拿出白色颗粒物分成3份,三人共同吸食。之后三人又在某酒店开房再次吸食冰毒到次日凌晨。第二日,沙某回到家中,精神开始出现幻觉,实施疯狂举动用剪刀将自己左乳裂伤,家人见状夺过剪刀,将其制服,沙某披头散发躺在地上,情绪仍旧激动。后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包扎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沙某和友人处以15日行政拘留,李某20日行政拘留。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某的损伤伤残为10级。沙某认为自己损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6万多元应由李某承担,遂将李某一纸诉状告致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每位公民在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时基本要求是不轻生和自残。上诉人沙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吸食毒品的后果具有认知和辨别的能力。沙某在第一次吸食李某提供毒品后已感知自己身体的变化,但仍然前往宾馆继续吸食,应当认定对自己行为的放纵。故,上诉人沙某吸食毒品对自己身体进行自残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及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