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疆务工人员赵某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在多次崔讨工资无果后,竟一怒之下持刀行凶伤人。2016年5月19日下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来自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周强镇赵庄村的赵某某,2016年6月,经人介绍给受害人陈某某所承包的五彩湾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设安装公司钢结构工程中当小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为180元。2015年7月底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其工资,陈某某承诺于2015年8月10日给被告人赵某某结清工资,但陈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至到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又向陈某某讨要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冲突,陈某某仍未给被告人赵某某支付工资。2015年8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来到五彩湾生活区陕西建筑安装公司员工宿舍,找到陈某某要求给其支付工资时,双方又发生口角,被告人赵某某便心怀怨气,手持美工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脖子划伤后逃离现场。
经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乌鲁木齐新市区天津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发生民事纠纷后,理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但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现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