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浅谈送达难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王葵  发布时间:2016-05-10 11:22:10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时常要面对的问题是要去送达各种法律文书,比如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以及判决书。

  虽然在不少基层法院采用的依然是小立案模式,即立案庭在给原告立案以后,通常会安排送达组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但是立案庭对案件所做的只是形式性审查。当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承办法官通常会在开庭前阅卷,这时会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需要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另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是开庭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需要答辩期,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又或者开庭审理后,需要二次排期;又或者案件审理以后,不适宜采用定期宣判。以上这些情况,需要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自己送达的问题就出现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这七种送达方式。

  但是以上七种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各有利弊,邮寄送达方式省心省力,但往往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退回来的情况比较多,还有的石沉大海。直接送达方式方便快捷,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法院的情况比较少见,要么直接不来法院,要么连电话也不接。留置送达在基层法院审判实务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采用手机拍照、录像等方式,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处,又或者留置在同住成年家属处,承办法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但是寻找当事人的路途比较艰辛。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具有即时送达的高效特性,但在送达中要特别注意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不能适用此种送达方式,还要保存好当事人确已收到送达的法律文书的照片资料。转交送达只适用于特定人群,适用范围有限。委托送达即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及时送达的情况比较突出,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务中也不常用。公告送达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使用时即当事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送达确有困难时才能采取的送达方式,通常需要有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同时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

  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以上种种困难和艰辛,也促使我们陷入深深的思考和探索,显然要解决送达难需要任重而道远。本人只是希望在解决送达难的路途中提供几条浅显的建议:

  首先,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树立人人都要学法、懂法的良好氛围。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并配合法院做好法律文书的接收工作。因为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公平的渠道。

  其次,针对被告有意躲避法院送达的情况,增加有效送达的概率,如:给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让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此后二次排期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合议告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全部采用邮递送达;再比如:承办法官给被告打电话,可以采用录音方式,明确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和日期,被告拒绝到庭或者拒接电话,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最后,继续推进阳光司法,让司法程序公开、透明,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加对法院、法官的信赖感。

  虽然我们在送达的过程中会继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是我们还是会一如既往、前赴后继在审判的道路上!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