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王天红  发布时间:2016-05-10 10:18: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诉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该案张某与陈某均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但最后法院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经向张某释明后,张某坚持按合伙关系主张权利,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未上诉,又另行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

  案情简要:

  张某主张其与陈某被告签订有合伙经营协议一份,约定由张某出资250000元与陈某合伙经营水泥制品厂,由陈某负责经营,经营期间的劳动、风险、盈亏全部由陈某负责,张某每年只收分红,每年分一次,分红金额70000元,分红必须当年分次付款,年底一次性全部付清,不跨年度,若违约,陈某需付给张某入股金额30%的违约金。后陈某仅向张某支付部分分红款,至今尚欠2014年和2015年度分红款共计122000元未付。陈某在开庭时也认可双方系合伙。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的性质界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与公司“资合”特征不同,“人合”是合伙关系的基础。合伙关系主要表现在: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合伙人共同投资;合伙人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达成书面合伙协议。本案合伙协议中约定张某入股250000元,每年分红70000元,且经营、劳动、风险和盈亏全部由陈某负责,张某不负责,事实上是不论盈亏均使原告能按期收取利润。此种约定明显不符合个人合伙特有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原则。合伙制度所内含的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要求是为了保证合伙人能够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协议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协议目的,根据协议约定,张某入股250000元是为了按期收取利润,到期收回本金,并不承担经营风险,所以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的性质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