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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触刑法 无证驾驶从重罚
作者:喀什市人民法院 张士俊  发布时间:2016-05-09 17:09:56 打印 字号: | |
  因为心情不好,晚上喝完酒驾驶朋友的车去散心,不想撞在了路沿石上,导致车辆熄火,路过的司机报警抓获被告人金某。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金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2月16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因为心情不好去未来酒吧喝了四、五瓶啤酒。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金某驾驶朋友的比亚迪F6去兜风,开车到迎宾大道加气站时撞到路边的岩石致车辆右前方的车轮爆胎、车辆熄火,路过的司机报了警,随后交警大队事故办的人赶到,将被告人金某带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喀什市公安局(喀市)公(法)鉴(物)字[2016]0059号物证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金某的静脉血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