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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是否属于仲裁前置?
作者: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 梁树焕  发布时间:2016-05-09 12:43:11 打印 字号: | |
  在工伤认定中,常常遇到用人单位对“尚未先仲裁劳动关系,就在工伤认定中一并确认劳动关系,属程序错误”的问题提出异议。那么,劳动关系确认是否属于仲裁前置呢?

  首先,劳动关系争议的受理部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民事行为;而工伤确认是社保部门的行政类行为,受行政法规的规制。根据劳动法第79条、82条的规定得知,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诉讼。这是发生劳动关系争议,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是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即仲裁前置。但在工伤认定中,申请人一般是自认存在劳动关系,直接申请社保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而用人单位常常是口头提出或书面答辩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后等待社保局的认定结果,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实属听之任之的态度,并没有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采取积极自救。正确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保部门提出中止工伤认定的书面请求,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认定的书面申请,这样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须等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后,才能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否则社保部门可以不予采纳用人单位口头或答辩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综上可以得知,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需经仲裁前置程序,是具有“劳动关系争议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的前提条件的。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