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依法做出宣判,判处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余某以销售化肥为借口与被害人公司口头协议,以每吨6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公司提供120吨有机化肥,共计78000元(包含运费)。2015年8月20日,被害人公司按约向被告人余某提供的账户打入20000元现金作为购买化肥的首付款,但被告人余某在收到该笔货款后迟迟不向被害人公司发货,而是以各种理由敷衍对方,后来直接关机失联,随即被害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余某被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公司退赔了全部积极损失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庭审中余某后悔不已,称自己本想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法来赚取点差价贴补家用,可没想到没联系上货源,自己又把钱花光了,只好关机躲起来了。我没想到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还以为只要欠债还钱就不违法,想想真的是后悔自己不懂法又不学法,悔不该当初鲁莽行事触犯法律!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余某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