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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解决执行难系列之--提高仲裁执行案件水平
作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杨  发布时间:2016-04-25 00:2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院工作中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裁定不予执行裁判尺度不一、案外人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为落实最高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总体目标,解决仲裁执行案件难的问题, 4月14日,中级法院执行局与乌鲁木齐仲裁委就解决执行仲裁中的实务问题,理顺执行仲裁工作,并就执行仲裁裁决疑难实务问题举行了交流座谈。市仲裁委副秘书长许丛江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中级法院副院长潘多栋,执行局局长王斌以及副局长、各庭庭长及部分业务骨干参加会议。座谈会由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助理马新辉主持。

  座谈会上,中院执行局局长助理马新辉同志提出,周强院长在两会上提出的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讲话措辞坚定,如何解决执行难一直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老百姓诟病法院工作的原因之一,中院正在加紧落实制定相应规则,近年中院在执行仲裁裁决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有些案件因为仲裁裁决本身的问题至今无法得到执结,座谈会的目的是就执行案件中仲裁裁决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就如何解决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沟通交流。

  市仲裁委副秘书长许丛江指出中级法院组织这样的交流座谈非常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仲裁法规的一些规定确实已经相对滞后了,加上仲裁员多为外聘人员,导致仲裁委处理的一些案件质量降低,给法院执行制造了不少麻烦,仲裁委愿与法院一同,为努力研究和解决仲裁案件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谋。

  会上,双方就执行仲裁裁决中发现的问题一一提出并交流,大家围绕恶意仲裁裁决、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外省仲裁委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所做仲裁文书的效力问题、民间借贷类仲裁案件违约金、利息计算问题、仲裁中核实不动产登记情况问题、仲裁程序中的法院保全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对部分问题处理达成了一定共识。

  执行局局长王斌指出应加强法院、仲裁委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希望能与仲裁委建立案件定期反馈联席会制度,就不予执行的仲裁案件不定期召开协调会。

  潘多栋副院长针对此次会议作总结发言,他说:“这次会议很及时,法院和仲裁委虽然是两个单位,但实际目的是共同的,仲裁部门所做的文书在执行局落实,故仲裁要为执行负责,而落实的好坏因素之一就是仲裁文书的质量高低。他对双方会议提出了要求一是仲裁注重高效、快捷、便民,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追求高效快捷的前提下应当确保仲裁依法依规,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故对仲裁员的责任心、职业操守要求应当更高。即使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仍应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合法。仲裁规则虽然是滞后的,但仲裁依据的法律是明确的,我们都应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对此,建议仲裁委能够采取仲裁员的遴选制,采取类似于任命法官的程序,通过一定程序将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吸纳到仲裁队伍中来,加强案件负责制;二是在法院很多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案件中发现文书存在问题,例虚假仲裁、恶意仲裁对抗法院判决、执行,故增加了不少社会矛盾,建议仲裁委在今后处理案件时,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案件应当亲自查实证据,严把每一个环节,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委都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应当保护;三是建议仲裁委完善工作流程,法院参与进来形成一个工作合作机制,在双方工作中发现问题就能有良好的沟通渠道。这样的会议今后要经常召开,仲裁要为执行负责,执行也要为仲裁负责,最终都是为法律负责,以后发现问题,双方都不要回避,经常沟通,形成共识,建立有效的沟通反馈机制。

  此次座谈会市中院与市仲裁委就各自工作中的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这次会议也是一个契机,通过各自的努力在两个单位间架起了沟通协作的桥梁,市中院将坚决执行最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目标,主动和相关单位沟通、交流,努力探索解决执行难这一重要课题。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