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完善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努力延伸审判职能,邀请企业工会、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达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
二、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具体条件和当事人的诉求,科学选择合理的方式处理纠纷,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调解,加强立案、审判及执行等庭室间的沟通,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把调解对象从劳动者个人延伸到劳动者的家属,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延伸到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参与、沟通协作,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三、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加大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联动力度,共同探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当、有效的工作方式,在法律范围内,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尺度和原则,尽力避免出现相同案件各部门间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的现象,避免对当事人“任意承诺”“大包大揽”的情况的出现,为法院调解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提高案件的调撤率和法院调解的公信力。
四、建立健全法官调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把通过个案检验的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总结提升为同类案件的调解方法,不断丰富调解的方法。倡导法官教法官、老法官带新法官的学习模式,在相互交流中,共同促进,不断提高调解技巧。通过法官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了解社情民意,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能力,为做好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五、建立建全类型化调解机制。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探索调解规律,建立健全以调解案件分类化、调解法官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同类案件的工作效率,激励法官加强对类型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的梳理和研究,不断丰富调解的形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