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中,离婚后再次组成家庭的现象已为普遍。因碍于情面,未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正,也未留有书面约定,当发生意外而导致家庭成员争夺财产发生矛盾,甚至走向法庭诉讼的情形越来越多。对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该如何继承呢?
案情:贾某与李A于2007年离婚,15岁的儿子李B随父亲李A生活,一套房屋归属贾某。2015年11月贾某与王某再婚,2016年2月某日贾某因脑梗去世。因事发突然,未留遗嘱,现贾某的母亲赵某、丈夫王某、儿子李B均提出对房屋有继承权。
本案争议焦点:房屋属于贾某的个人财产,还是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观点:
第一种:贾某于王某已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丈夫王某、母亲赵某、儿子李B对房屋均有继承权。
第二种:贾某在与王某婚前已经对房屋取得所有权,双方婚后房屋产权所有人也未发生变化,说明贾某对王某并未做出赠与的行为,且房屋与其他财产不同,要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方式才能完成物权变动。故房屋属于贾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无继承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1.房屋是贾某与王某婚前取得;房屋属不动产,房屋产权的取得需根据物权法登记或者交付,才能取得。
2.贾某死亡前未与王某有过婚后财产共有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贾某的房屋当属其个人所有。
综上,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属于贾某个人财产。贾某的母亲赵某和贾某的儿子李B可以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对贾某名下的房屋主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