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被告人步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日至3月5日,连续三天,被告人步某某在其位于吉木萨尔县北庭路某小区的住所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田某及丁某某、柳某、马某某等人吸食大麻。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对搜查出的疑似大麻的物品进行了鉴定,后得出结论,在疑似大麻的物品中,均检出毒品四氢大麻酚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步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步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步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步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