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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离婚案件所关注的问题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张灿  发布时间:2016-03-18 11:32:55 打印 字号: | |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新疆农村离婚率逐年升高,该区基层法院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从本质上讲,婚姻是感情与共同经济的结合体,当感情一去不返,其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抚养的问题。解决方法也不外乎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协商解决,这种方法固然是最快捷、最省心的,但是实践中,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这种平衡是很难达到的。因此,更多的人选择诉讼离婚,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办案部门,压力大,人手少,必须抓住主要问题,厘清案件,才能既有效率,又有效果。本文就处理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正确的解决途径进行阐述。

    关键词: 离婚 基层法院 主要问题

一、离婚的途径

很多人不知道离婚有哪几种途径?,离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在我区有人以“塔拉克”方式“离婚”,这是违法无效的。

第一,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第二,诉讼离婚。 如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几种情形需诉讼离婚: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事实婚姻等;(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种情况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3)男女双方结婚时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对于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男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通常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的分析。因感情破裂的判断主要是对男女双方主观情况的判断,故相同情况不同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那么只要当事人坚持在半年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根据其坚决的离婚态度认为感情破裂而支持其离婚请求。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则

一般情况由双方协商,可以由任何一方抚养,也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夫妻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则要区分情况:

第一、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则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对于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一般是从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多方面情况考虑,选择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的方式。

     四、抚养费的支付如何确定

抚养关系确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

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毕业止,但从目前社会经济状况来看,大学生仍然没有实际的经济能力,因此对在读大学生,有给付能力的家长还是应该支付的抚养费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五、彩礼的归属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应当返还。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求离婚的同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适当返还原则,酌情返还金钱彩礼。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双方在交往的过程,因当时感情较好,而发生的单方给付行为。此种情况,是作为普通的赠与行为,还是认定为彩礼,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该从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给付财物数额大小,是否主动给付等情形综合考虑,以防止以恋爱为由,骗取财物的情形。

六、一般性财产如何分割

在进行财产分割的同时,首先要区分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一、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原则

第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第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第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限于引起离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要件,欲保持婚姻关系又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当事人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前,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此种情况下,证据的收集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因以上四种情形,一般是家庭内部矛盾,外人很难知晓,即便有知情人,别人也认为这是家务事,不愿参与其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获得相关证据,而采取一些违法手段,结果是“受害人”反成“被告人”。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证据需采用合法手段。

     十、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进行咨询。第二、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复印,帐户号均要作记录。第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如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等,以防被对方拿走。第四、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如借条,离婚协议等。第五、如果担心对方可能转移财产,起诉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总结

我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偏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是很强,基层法院法官在庭前调解,开庭审理以及审理后,应当对婚姻问题涉及的法律知识加强宣传,讲明白说透彻,减少当事人纠纷的产生,抑制矛盾的扩大。一个家庭的建立,有时候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决定,更是两个家庭的决定。一段婚姻的破碎,引发的相关问题是多方面的。两个人选择在一起生活,各种矛盾与争吵也是在所难免的,当事人在面临婚姻问题时,要理性的对待,不可冲动行事。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出版社 20151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8

    3、杨立新 《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3

    4、安天甲 《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11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