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自2015年5月1日施行。为了解立案登记制实施大半年以来,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就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发现的新问题及困难,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为例,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2015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29件,审结1495件,审结率为97.77%。其中当场立案1482件,书面告知补正材料46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不存在不予登记、接收诉状的现象。
2015年度数据情况(统计单位:件、月)
月 件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合计数 |
收案数 |
128 |
73 |
111 |
111 |
192 |
221 |
170 |
161 |
119 |
93 |
140 |
10 |
1529 |
结案数 |
29 |
43 |
91 |
68 |
100 |
129 |
101 |
152 |
145 |
127 |
205 |
305 |
1495 |
2014年度数据情况(统计单位:件、月)
月 件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合计数 |
收案数 |
108 |
102 |
93 |
98 |
98 |
71 |
90 |
111 |
91 |
90 |
101 |
48 |
1101 |
结案数 |
32 |
64 |
76 |
76 |
54 |
87 |
86 |
98 |
108 |
83 |
108 |
159 |
1031 |
2013年度数据情况(统计单位:件、月)
月 件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合计数 |
收案数 |
94 |
80 |
83 |
93 |
74 |
57 |
55 |
70 |
34 |
61 |
75 |
45 |
821 |
结案数 |
31 |
50 |
53 |
88 |
91 |
56 |
58 |
78 |
49 |
30 |
117 |
105 |
806 |
实行登记制前后收案情况对比:
|
1-4月收案数 |
5-12月收案数 |
2015年 |
423件 |
1106件 |
2014年 |
401件 |
700件 |
2013年 |
350件 |
471件 |
结合该院数据情况统计表,该院立案登记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1、2015年度全年,该院收案1529件,同比2014年1101件,增长38.9%;同比2013年821件,增长86.2%。2015年收案较前两年增长幅度较大。前来登记立案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新调整的登记立案程序普遍比较接受,很大一部分的代理律师会主动到该院询问登记立案的相关流程及规定。
2、2015年1-4月收案数423件,同比2014年401件,增长5%;同比2013年350件,增长20.9%。2015年5月-12月收案数1106件,同比2014年700件,增长58%;同比2013年471件,增长135%。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该院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半,较前年翻倍增长。
3、2015年1-4月结案数231件,同比2014年248件,减少7%;同比2013年222件,增长4%。2015年5-12月结案数1264件,同比2014年783件,增长61.43%;同比2013年584件,增长116.4%。2015年5-12月结案数环比2015年1-4月结案数增长447%。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该院结案数较往年增长幅度较大。
4、民商事案件大幅增加,同比2014年由764增加到1121件,增长46.7%;同比2013年582件,增长92.6%;行政案件5件,同比2014年3件,增长150%;同比2013年1件,增长400%;刑事案件由2014年的103件增加到106件,同比增长2.9%;较2013年95件,同比增长11.5%;执行案件由去年233件增加到297件,同比增长27.5%;较2013年143件,同比增长107.6%。
二、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出台,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纠纷深层化,使得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加之法官社会性工作较多,案多人少、而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剧烈,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2、立案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大。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度了解不全面,以为只要起诉,不管起诉材料是否齐备、合适,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都必须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法院工作人员需进行解答的人次、数量有所增多,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释明的工作量明显增加,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由于急于解决问题,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很难听进去,只是一味的强调“登记制”而不是“审查制”,使得法官的解释难度增大。
3、恶意诉讼问题日益严重。由于一些不客观的社会舆论导向使部分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部分当事人对使用其他途径能轻易解决的问题,均采用诉讼手段解决,有些则纯粹是为了拖延时间为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或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4、“送达难”问题更加凸显。立案登记制不再对起诉内容进行审查,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认识,使得大量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很多案件原告填写的被告地址均有误,使得送达工作更加困难,案件在立案阶段滞留时间较长,导致部分案件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一定程度上给法院造成了压力和负面影响。
5、群体性案件问题突出。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农民工工资、房屋拆迁、房产公司逾期交房等问题涉及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广泛,处理不好就会引起大规模上诉、上访。此类案件多涉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难免会出现有些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在遇到较难解决的问题时,就让老百姓到法院起诉,并声称自己解决不了,只能法院解决。此类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后,矛盾较为突出,办理难度较大,致使案件受理后,无法及时审结,极易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涉诉信访案件。
三、针对存在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1、简化环节提高立案效率。将立案所需的材料列明形成清单公示,对诉状作出格式化、规范化的明确规定,需要填写的表格,形成示范模板,方便当事人浏览,统一设计制作民事、行政立案登记表,贯彻实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到立案窗口递交诉状及诉讼材料,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当场立案条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法定期间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去除不必要的重复环节,提高立案效率,使立案登记更加高效、快捷。
2、应进一步明确受理案件范围。建议建立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目录,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项目细化、具体化,并予以公布。使立案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时,更加有根有据、增强针对性,减少因界限模糊而造成当事人不理解而上访、闹访的情况发生,使当事人更加信服的法官的法律释明。
3、建立健全恶意诉讼惩戒机制。加大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力度,做到在录入立案信息的同时,能自动检索出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 建立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的制度。
4、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引导其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推诿塞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功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复议审查质量和效率,降低化解纠纷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利用司法建议手段,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建立良好解决问题渠道。
5、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深入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为他们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要充分利用社区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手段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委托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充分利用诉前调解手段,缓解法官工作压力,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诉前。
纠纷究竟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能转变为法律上的案件,这些都非“诉”所能决定,需要法律的独立评价,“诉”不是纠纷走向法律案件的自然转换器。此外,受社会条件及自身能力所限,审判权有其固有的界限,不可能处理所有类型的社会问题。哪些纠纷需要法院来解决,而法院又适合于解决哪些纠纷;哪些属于法律案件,哪些又属于法院可审理的案件,对立案后却没有权限解决的纠纷应如何处理,以上问题是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且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