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假一赔十”利剑出鞘 制假售假黑手被斩
作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荣小芳  发布时间:2016-03-17 10:56:5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2月末,米东区法院审理的2起售卖假货侵权案件先后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起诉人不仅可拿回自己支付的货款,还将获得价款十倍的赔偿。

  当事人吴某并不是米东法院打官司的生面孔,早在2013年,他以自己名义起诉两药店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保健品,一案调解获赔,一案获赔后撤诉。2015年,吴某妻子、母亲分别起诉某医药连锁公司,根据所购减肥药不符合食品、药品相关规定,要求医药公司除退回货款外,还需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两案索赔合计近10万元。米东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2起案件也成为该院在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落地开花之案。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护身符,该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其余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诟病,由来已久,从法律上支持知假买假无疑是向不安全食品制造者、销售者重拳出击。在此规定出台之前,知假买假的诉讼并不鲜见,尤其在保健品领域,因高回报、管理混乱,受到打假人的青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对此做法不一,同类型案件判决结果常常大相径庭。而今,此规定无疑成为了制假售假者们头上高悬的利剑。我们在唏嘘起诉人吴某“生财有道”的同时,也为违法者“喊冤无门”拍手称赞。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违法者违法成本低廉,高额的利益成为职业道德沦丧的推手。而守法者守法成本高,程序复杂使得维权道路艰难。唯有让违法者无利可图,守法者有据可依,才能肃清浑浊的制假卖假之风。

  有学者称,支持知假买假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打击不法商家,同时会引发社会道德危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制假售假的高回报已经让违法者赚的盆满钵溢了,又凭什么“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话说回来,让违法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又何尝不是打假的无奈之举?发挥公众无处不在的优势来挖掘“蛀虫”,激励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不法商贩,使无良商家不但无利可图,反而“割肉”赔偿,唯此,方能刺痛违法者的神经,倒逼他们收回“罪恶之手”。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