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强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身赔偿的案件难以执行。这类案件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往往造成受害人死亡或重伤残疾等,案件赔偿数额较大,肇事车辆多为农用车、小三轮、摩托车,且大多数没有投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面对巨额的赔偿数额,肇事方根本没有能力或者不愿主动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则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其家庭共同财产难以分割,个人财产难以确定,其家属往往对赔偿带有抵触情绪,造成案件执行困难。
2、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目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执行干警只能依靠相关基层村委干部、邻居或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寻找,但知悉被执行人信息的人员多为被执行人的熟人,往往怕连累到自己或伤邻里关系而不愿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而在这期间,部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执行干警没有侦查权,难以取得确凿的法律证据,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
3、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认识和理解不统一,影响了执行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也没有对违反协议方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就促使一些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假借执行和解,故意拖延履行期间,转移财产,使案件久拖不决。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法院对被这种被执行人除行政拘留外没有其他办法。而这种行政拘留对于俗称“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作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4、制裁措施不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威慑效果有限。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债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在执行实践中非常普遍,而对这种行为法院最多只能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且一般一年只能拘留一次。打击力度不够,不能起到教育和震慑被执行人的作用,直接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二、解决强制执行难点的对应措施
1、丰富创新财产调查制度。
调查财产概况起来有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被执行人报告或申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财产方式。前两种方式在执行中表现出各自的缺陷:申请执行人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与调查权限,其提供的财产线索往往有限且具有不确定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则更为少见,由于现行法律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缺乏惩罚规定,很少有被执行人会积极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因此,笔者建议:法律上赋予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更多的权力支持。可以考虑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法院出具相关书函给申请人,该书函可视为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的“绿卡”,当然也要限定好其调查财产的范围和权限。第二、以有效的程序确保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明确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而要做到这一点,完善个人社会征信系统、创新法院调查财产手段,充分利用执行联合查控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发布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和法律威慑则必不可少。
2、提高财产评估、拍卖制度的运行效率。
实践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实现申请人债权的重要手段,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影响执行效率、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等。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将委托评估、拍卖事务简化程序,设定每一步流程的时间限制,加快各流程速度,解决影响执行效率的问题;第二、细化评估、拍卖相关费用的规定。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标的物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最终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付评估费。
3、完善执行和解制度。
要完善和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及合同性质的效力,并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对应责任的惩罚措施;第二、在执行和解中建立担保制度。第三、严格控制和解协议的签订次数。杜绝当事人通过多次和解,拖延时间、规避执行。
4、加大执行震慑制度。
现行制度下,表面上看我国规定的制裁措施不少,也与刑事制裁措施相结合,但总体来说制裁措施仍不够系统,导致执行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建议规定: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情节恶劣的,可延长拘留时间或连续拘留;对被执行者长期外逃者,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公安机关予以通缉逮捕等。此外,还要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有财产信息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不必穷尽全部执行措施即可加入该名单,以扩大震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