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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潜逃 五年后归案获刑
作者:喀什市人民法院 刘婧  发布时间:2016-03-17 10:56:02 打印 字号: | |
  一起口角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罪犯在潜逃五年后终于获得应有惩罚。

  被告人牟某与朋友驾车行驶到一烧烤店门前,因吃烧烤的魏某等人将电动车停放在马路边上导致牟某等人的车辆无法掉头,为此双方发生了口角,牟某将魏某等人吃烧烤的桌子掀翻,之后双方发生厮打。在打架的过程中,牟某将他人打成轻伤。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牟某一直潜逃在外,时隔五年,以为风平浪静的牟某欲乘坐火车时,被英吉沙车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喀什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是一起轻伤案件,如果牟某当时主动投案自首,及时作出赔偿,那么处罚时必定会从轻处理。但牟某采取了潜逃的做法,不仅五年来心中一直惴惴不安,五年后一样接受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