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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朋友圈实施诈骗 一被告人到庭受审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丘华生  发布时间:2016-03-04 11:57:35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2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利用微信朋友圈实施的诈骗案,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78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安达市昌德镇昌德村2屯人,案发前住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重工业园区纤维玻璃制造厂。

  被告人史某某2006年4月14日就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12月23日刑满被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在明知自己非银行工作人员,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信用卡的虚假信息,并谎称某银行工作人员韩某是自己的好友,同年5月4日将被害人连某某、沈某、高某等人带至乌鲁木齐青年路兴业银行办理信用卡,并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000元,高某人民币500元。在取得沈某某等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史某某又以能办到各银行的信用卡为由,委托连某某、王某介绍他人办理信用卡并收取与申请信用卡额度相应的手续费。在2015年5月11日至6月10期间共收到连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无卡存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将自己和他人办理信用卡的手续费人民币75500元转入被告人史某某的银行和微信帐户。2015年6月7日至10日被害人王某某也通过转账方式将他人办理信用卡的手续费20400元转入被告人的银行和微信帐户,被告人史某某总共骗取受害人连某某、王某某、沈某、高某等人人民币98400元。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史某某还在中国农业银行阜康市兵团支行办理了卡号“6259960043910294”的信用卡,之后多次透支,截至2015年5月7日透支人民币14314.14元,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史某某在黑龙江省安达市,万和商场四号商铺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能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984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14314.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后,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