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英吉沙县萨罕乡某村村民帕提古丽·希日力通过EMS的方式向被告英吉沙县人民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以书面方式公开“原告的房屋所在区域的国有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的房屋征收决定”。因英吉沙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帕提古丽·希日力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将英吉沙县人民政府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帕提古丽·希日力诉讼请求信息公开的地址与其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地址不一致。两处地址是何关系,这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为查明案情,法官于庭审后再次约见了原告,请原告就以上地址问题进行说明。经查,两个地址均与本案无关。同时原告表示,其是因为不服英吉沙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并没有意愿起诉英吉沙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承办法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考虑到原告帕提古丽·希日力不懂汉语、年纪较大且患病在身,由少数民族干警共同参与释明工作有助于消除原告内心的隔阂,更有利于彻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于是,承办法官主动邀请行政庭副庭长以及其他三名少数民族翻译人员,共同就原告着重关心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讲解。经过4个小时的耐心讲解,原告一家表示清楚知道了自己在诉讼中的不当之处,愿意回家协商撤诉一事,请法院给他们几天时间考虑。
四天后,原告帕提古丽·希日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