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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盗取租房客三千余元财物获刑六个月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陈文博  发布时间:2016-02-29 10:25:13 打印 字号: | |
  租房客们以后一定要注意了,千万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租住房屋内,这样可能很容易就遭受房主的盗窃。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房主张洋利用留存的钥匙打开租房客的房间,盗取价值三千余元的财务,被温宿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洋于2015年2月26日将自己位于温宿鼎盛小区5号楼1单元501室的住房出租给被害人李玟居住。2015年6月19日17时,被告人张洋利用自己持有的该住房的钥匙进入屋内,其见屋内无人,便将被害人李玟放在屋内的现金810元和一辆两轮电动车的钥匙盗走。随后被告人张洋下楼用两轮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李玟的电动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洋将盗得的两轮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麦麦提·肉孜。经温宿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告人张洋所盗涉案两轮电动车价值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洋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赃,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