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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草场纠纷的几点思考
作者:巩留县人民法院 吴宏春  发布时间:2016-02-19 12:58:3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年底有幸参与了巩留县政府组织的有关草场纠纷的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发现,2015年是巩留县草场纠纷高发的一年,经法院诉讼的草场及相关纠纷和当事人信访渠道反映的草场纠纷数量继续上升。2014年草场及相关纠纷的诉讼案件为87件,2015年89件;同时2015年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折射出来的草场纠纷较多,特别是在上级巡视组巡视巩留县的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草场纠纷就占到了所有纠纷的39%(达142件)。通过专题调研小组深入各乡(镇、场)的调研发现巩留县草场纠纷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当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现就如何处理我县的草场及相关纠纷谈几点认识。

  一、存在的问题

  1、草场界限不清。由于历史原因,很多群众手中持有的草原证所标明的界限不清,当时所确定的地标物(如山头、水渠等)发生变化,到现场后即便是群众自己也只能说出大概的位置,甚至本人亦无法叙述清楚界限;有的草场已经开发成农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任意扩大面积,也是造成界限不明的主要原因;有的是在当年分得草场地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只标明了诸如“山头”之类的大概位置,而没有具体的界限。界限不清的直接后果就是证件当事人的权益无法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要进行确权处理。

  2、亩数不一致。证件中标明的草场亩数与证件当事人实际使用的亩数不一致。有的是由于当时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划分草场时根据目测随意确定了草场的面积,但证件当事人根据现场确认和测量所得的实际亩数不够,造成了群众向有关部门索要不足部分的草场面积。

  3、新证和旧证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不一致。1996年向牧民颁发了草原使用证等证件,2003年前后,根据政府的安排,将1996年颁发的证件进行了更换,但在更换的过程中,没有认真核查旧证或者原始合同,致使新证中记载的亩数或界限、草场种类等基本信息不一致,同时部分牧民未将旧证交回或者直接没有进行更换,造成了目前新证和旧证前后矛盾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4、临时使用证。在存在旧证的情况下,有的当事人手中可能还持有临时草原使用证等特殊证件,临时草原使用证具有一定的、较短的使用期限,继而出现了临时使用证的证件当事人在使用证件到期后不愿意及时将其所使用的草场和临时草场使用证交回并仍占有、使用草场,同时该草场与原有的草原证使用者发生冲突。

  5、草场流转不规范。很多牧民群众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将承包的草场以转包、转让等方式向他人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流转并收取对方相应承包费。有的牧民流转的草场期限一般至第二轮流转期满(2046年),而且在流转过程中,有关部门(如村委会、草原站)和家庭成员进行了见证确认或同意;有的草场使用权流转手续极不规范,既没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也没有签订合同,数年后原承包者要求收回自己流转出的草场时早已另换其人;有的名为转包实为买卖,且在买卖过程中,草场权属和权利义务均没有变更,在产生纠纷后,双方便出现了合同纠纷;有的名为转包实为转让,让牧民群众长期失去了对该草场的使用权,造成了众多牧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在缺乏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势必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6、群体性问题。2015年,我县先后出现了库尔德宁镇阿勒勒村96户牧民与汪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阿尕尔森镇阿克塔木村11户牧民与丁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吉尔格郎乡11户牧民与张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阿尕尔森镇塔依吐罕村46户牧民与张某、杨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的是草场开发变为耕地的纠纷),虽然有的群体性矛盾在各方的努力下得到了一定的化解,有的仍在处理之中,但草场纠纷的群体性矛盾隐患依然存在,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将来可能随时出现,并可能引发安定等社会问题。

  7、婚姻、继承等问题。有的户主或证件当事人在分家、离婚或死亡(继承)后,产生了如何划分草场的问题,在草场划分过程中,由于界限、亩数不清致使无法分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在界限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亦无法处理。这种情况下又回到了如何确权的问题,在未确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8、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牧民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片面,在遇草场纠纷时不能采取有效的方式冷静思考、正确处理;多数牧民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致使纠纷扩大化。

  9、其他问题。几年来,由于草场的开发利用和草场的使用价值提高以及当事人生活来源等原因,造成了有关草场纠纷的案件持续走高,诸如开发征用的补偿费用问题、诉讼问题、高利贷问题等等,特别是牧民将草场一次性流转后对方所支付的承包费已经开支完毕,而牧民本人却失去了基本生活来源,于是出现了向他人借高利贷消费、生活、生产的现象,高利贷到期却无法及时偿还,又向第三人借取高利贷,使牧民进入了高利贷的恶性循环中,并直接造成其家庭生活质量差的局面在很多年难以扭转。同时,草场纠纷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各乡镇场牧民之间、地方牧民和兵团之间的界限不清和争议的问题,该问题甚至可能还是历史遗留问题。

  二、几点建议

  通过这次调研发现,草场纠纷难调解、易反复,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可能演变为刑事、治安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因此,有关情况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现结合我县的草场纠纷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提几点建议。

  1、形成合力。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要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准确把握和研判草场纠纷的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方案,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困难,化解矛盾。

  2、尽快确权。鉴于目前草场界限、面积等基本信息模糊不清或不明的情况,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进一步确定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一步工作没有完善,后续很多纠纷将失去解决的依据。证件中载明的各项权利义务明确了,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3、明确责任。由于当地政府和草原监管部门解决不及时、不彻底,矛盾纠纷日积月累,应当加强依法行政,在草原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在草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制止并处理,否则追究渎职责任;同时在行驶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失职行为亦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加强宣传。有关草原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关键是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依法办事;要通过以案说法、举办法律知识讲座、集中处理等各种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和学法氛围,让牧民更多的了解并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已经产生的草场纠纷要引导牧民采取有效正确的方式依法进行。

  5、依法处理。对草场产生的有关诉讼、信访等问题,需查明核实情况,对无理上访的可以依法通过信访三级终结的办法处理;对诉讼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6、加强调解。对有些争议不大、矛盾不尖锐的纠纷,充分发挥基层法庭、派出所、信访、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部门联合调解的作用,做好调解疏导工作。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