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xx与被告田xx之间存在欠款关系,被告田xx出具了借条、借款协议给原告,载明2012年1月5日借款10万元,利息为每年30%,至2014年12月30日还清,后被告偿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但剩余借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新规用年利率24%和36%重新划定利率和利息“两线三区”。
通过这两线明确划分三个区域,一是24%以下年利率属司法保护区;二是超36%以上年利率为无效区,属高利贷;三是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部分,依旧是合法,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本案中被告田xx系自愿履行借款协议,故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