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繁重的工作,要求各地采取超常举措,拿出过硬办法,用一套政策组合拳,确保在既定时间节点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扶贫工作时间已经倒计时,自治区党委做出安排部署,伊犁已迈开脱贫攻坚的坚实步伐,伊犁州党委明确2017年要胜利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在这个重要战略期,州直法院结合伊犁扶贫开发工作大局,主动适应新常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将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落到实处,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密切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基本要求,是补齐经济社会领域“短板”的有效司法应对,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小康如期实现的法治驱动力,是伊犁州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坚持公正司法,为扶贫开发提供保障
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扶贫开发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扶贫资金的合理利用,扶贫政策的积极落实是关乎脱贫攻坚任务成败的关键。人民法院要认真研判涉及扶贫工作的各类案件,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扶贫开发工作保驾护航。要依法打击涉扶贫工作犯罪,严惩贪污挪用扶贫款物等职务犯罪、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盗窃、诈骗扶贫款等犯罪行为;公正审理涉扶贫工作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好教育、医疗纠纷、整村推进中基础设施建设合同纠纷、农业机械等采购合同纠纷等案件,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依法审理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维护良好的扶贫金融环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特色产业领域特色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扶贫工作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涉及扶贫款、救济物发放、移民搬迁等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作为;建立常态化涉扶贫工作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尤其是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及时兑现当事人利益,帮助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度过难关,解决他们生活所需。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脱贫攻坚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的最大短板。伊犁地域广阔,贫困人口多集中在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偏远山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群众法律观念淡薄、诉讼能力不高,大部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是短板,道路不畅通,加之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无法达到“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群众难以获取优质法律服务。在目前全州聚力实施精准扶贫的情况下,将极大的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也会伴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呈现上升趋势,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优质的司法服务将成为广大群众“需求侧”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方便群众诉讼,两级法院可以在派出法庭及在这几年来建立的固定巡回审判点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各类案件比例及分布情况,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深入农村及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坚持为民司法,实现司法救助制度化、标准化
确保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既关系到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人民法院实行司法救助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可以有效缓解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保证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当前,司法救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家未就司法救助出台统一的法律,各项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法院救助经费短缺,有限的救助金难以惠及所有经济困难当事人;与民政、法律援助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不够,当事人申请救助条件繁琐等等问题。对此,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借助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形成的扶贫工作整体合力,统筹思考,积极研究实现司法救助制度化、标准化,真正让每一个困难群众都能得到高效的司法救助。积极完善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具体条件和操作规则,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和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孤寡老人、农民工、下岗职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立案时依法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设立困难群体诉讼“绿色通道”,落实优先审批、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贫困群众感受司法温暖;同时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和上级法院支持,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争取设立专项资金,强化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与司法、民政等其他救助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形成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更好的保护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传播法治声音,树立法治正信
张春贤书记说,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就业观念极为重要。加强对贫困地区普法教育,浓厚法治氛围,有利于增强广大群众法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变落后风俗习惯,引导群众远离宗教极端思想,有利于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反映利益诉求,减少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人民法院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利用立案信访窗口、基层法庭、巡回审判点、新媒体平台推进普法宣传深入开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不断满足新形势下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要在贫困人口就业培训工作中,主动送上“法治课堂”,针对承包、借贷、劳动合同签订及注意事项、劳动争议救济方式及依法维权流程等进行宣传讲解,切实增长劳动者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意识。法院“访惠聚”驻村工作组要结合驻村工作实际,积极发挥作用,与社区、村委会联合开展“法律讲堂”活动,将法治声音传播到田间地头,要结合涉及扶贫工作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积极开展依法治村指导工作,通过帮助村支两委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建立台账,保障扶贫工作依法开展,增强村社干部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