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是见证人还是借款人
作者:喀什市人民法院 丁开丽 何晓茹  发布时间:2016-01-22 10:42:53 打印 字号: | |
  在还款协议上共同签字,应该认定为是借款人还是见证人呢?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其中被告唐木辩解其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系见证人,而非借款人,但法院认定其系借款人,判决被告唐木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情:2013年12月11日被告黄松向原告曾波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我黄松与曾波就克州香港城美食街1-5#楼工程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借款为150万元,黄松在工程款到位时必须告知曾波,并在每次工程款中支付一部分借款,还款数目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支付。如工程款到位时未通知曾波,黄松愿承担给曾波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款的50%,所造成的法律事宜,双方可向喀什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唐木亦在该《还款协议》上签名。现原告以两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款为由,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黄松、唐木偿还借款15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利息17万元。诉讼中被告唐木称自己是作为见证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故不应承担还款的责任。

  裁判:喀什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可以证实被告黄松向原告曾波借款的事实,被告唐木虽然称自己是作为见证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名,但《还款协议》上并未写明其是见证人,故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黄松、唐木偿还原告曾波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