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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之后不悔改 再次盗窃被判刑
作者: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丘华生  发布时间:2016-01-21 10:30:51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20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妥某某盗窃一案。法院经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妥某某继续退赃。

  现年26岁的妥某系吉木萨尔县大有乡广泉村人,住县城南门。年纪轻轻的妥某不学无术,2007年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满出狱后妥某无丝毫悔改之意,2015年再次因盗窃被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妥某伙同曹某(另案处理)窜至吉木萨尔县二小家属楼四单元被害人赵某家地下室,盗走地下室内一部电子琴、33瓶白酒、及一台台式电脑主机箱,两盒古钱币和几块戈壁玉后逃离现场。后二人将窃取的部分赃物出售他人,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吉木萨尔县价格中心估计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540元。被告人妥某曾因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出狱后仍不悔改,继续实施盗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40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要求上诉。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