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在下乡法律宣传中,遇到一位村民咨询担保方面的问题,他花2600元从库某手上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由于该车实际价值近6000元,因此觉得非常便宜,但担心该车不是库某本人所有,因此在购买时要求库某的朋友买某作担保人。但该车使用不到两个月,被告知该车系库某借用他人的车辆,于是该车被别人拿走,而他自己现在车也没有了,找库某退钱,但库某已人去楼空,因此决定要求担保人买某赔偿其损失,这样做符合法律依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由于库某将不属于自己的车辆卖与他人,则该买卖合同无效,该买卖合同无效,作为担保人的买某是否承担责任,必须区分担保人买某有无过错,如果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买某有过错,如明知库某对该车没有所有权而出售,且自己仍愿作此担保,则担保人买某应承担库某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