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是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为人熟知的“民间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不再适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新规该如何使用与理解呢?
邵某因资金周转,向好友秦某借款100万元,并写欠条。欠条约定还款日期自借款日算起1年内还清,约定月息为2.3%。还款期到后,该借款经秦某多次催要无果,便将邵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00万元及利息。
在该案件中,双方约定月息为2.3%,即年息为27.6%。如果邵某一分钱未还,法院则判定邵某偿还秦某金额为:本金1000000+1000000×24%×借款时间(年) ;如果邵某按照合同的约定给秦某支付了27.6%利息,事后邵某又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将超过24%的利息退回,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年息为38%,邵某支付后又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退回超过24%的利息部分,对这种情况,法院只能判决秦某返还邵某年利率超出36%的利息部分,即返还年利率2%的利息部分。
可见,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为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而民间借款年利率在36%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