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刑事审判
救助并主动赔偿 肇事者被判缓刑
作者: 于田县人民法院 冯维兵   发布时间:2016-01-20 09:22: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买某被判处缓刑。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买某驾驶汽车沿315国道自东向南行驶至2264公里处时,与骑摩托车的被害人阿某侧面相撞,致使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买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驾车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买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属于自首。同时,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十万多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