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买某被判处缓刑。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买某驾驶汽车沿315国道自东向南行驶至2264公里处时,与骑摩托车的被害人阿某侧面相撞,致使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买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驾车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买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属于自首。同时,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十万多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