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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 一被告人获刑罚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丘华生  发布时间:2016-01-20 09:15:3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15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大麻)案,法院经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曹某系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大有镇小西沟村,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吉木萨尔县公安机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曹某在吉木萨尔县金仡宾馆208房间内向购毒人员帕某出售毒品大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大麻1包,净重942.7克,毒资5000元及吸食大麻工具1组,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大麻,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他人出售,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诉。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