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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盗窃取款机里尚未存进的现金被处罚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丘华生  发布时间:2016-01-15 10:59:51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13日上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ATM机尚未完成交易存款的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表现,悔罪态度,退赃情况,主观恶性不大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予以处罚。判决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具有专科文化、年纪刚满20岁的被告人王某某系一所幼儿园的教师。公诉机关指控,在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马某到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社,使用自动取款机(ATM)办理无卡存款业务,马某向ATM机内放入人民币8900元,放钞结束后,马某忘记点击ATM机屏幕上显示的存款交易“确认”按键,误认为自己的存款操作已完成即离开ATM机。此时排在被害人马某身后等待取款的被告人王某某发现ATM机屏幕上显示的尚未退出的存款交易确认页面,立刻意识到有人未完成操作,遂点击页面中的“取消”按键,取消了被害人马某先前办理的存款业务,将ATM机退回的人民币8900元取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被害人马某退赔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89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能主动全额退赃,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