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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警示教育“走进”庭审现场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贾萍 忙尼沙汗  发布时间:2016-01-08 10:54:5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5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阿某危险驾驶罪一案,阿某是沙雅县某单位在编干部,工作已三十余年,只因自己 “一时贪杯”,醉酒驾驶摩托车,还造成一人受伤,最终被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二天,并处罚金5000元。

  为了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干警更直观地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和法律对酒后驾驶的“铁面无情”,该院与沙雅监狱协商,组织50余名干警参加了旁听,加强了干警严控酒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驾车理念。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阿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6月14日上午,阿某在与几个朋友饮酒后,驾驶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从红旗镇由西向北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古某相撞,造成古某受伤。随后,交警将阿某带至沙雅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阿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7 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二天,并处罚金5000元。阿某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对自己的酒驾行为非常懊悔,今后绝不酒后驾驶了,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现场向参与旁听的监狱干警就“酒驾入刑”相关刑法规定作了解释说明,从醉酒驾驶的危害及驾驶人的心理等方面作了讲解,提醒广大驾驶员同志,“醉驾入刑”意味着醉酒驾驶就是犯罪,不论有没有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危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带有任何侥幸心理,要秉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驾驶理念。醉酒驾驶除了驾驶人面临着法律惩处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承受身体伤痛,驾驶员要蒙受经济损失,带来的是一个家庭、两个家庭、甚至是几个家庭的悲惨命运。审判员再次警示大家,莫贪千杯醉,饮酒勿驾车。旁听人员听了审判员的讲解后,对法院以庭审现场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纷纷点赞,认为这种直观的、面对面的教育方式对他们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加深刻,更有意义,表示今后会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生命,严守交通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