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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承包书骗取银行贷款四名被告人获刑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建忠   发布时间:2016-01-06 11:12:04 打印 字号: | |
  石河子121团4位居民,利用银行贷款政策,编造虚假土地开发承包合同,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后却无能力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因构成骗取贷款罪,4名被告人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两年半不等,并处以罚金。

  2012年11月,石河子121团居民张某虚构自己在该团连队承包荒地800亩的事实,以购买农资需资金为由,向石河子某银行申请农户联保贷款,并向该行提供了虚假的水土开发承包书。

  与此同时,张某虚构乔某在该团承包荒地900亩的事实,以购买农资需资金为由,以乔某的名义,向石河子某银行申请农户联保贷款,并向该行提供虚假的水土开发承包合同书。

  当月,该团居民汪某找到同一连队的陈某,让陈某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水土开发承包合同,帮助自己贷款,并承诺贷款本息由汪某自己承担。出于对朋友的帮忙,陈某没有考虑,就表示同意了。

  随后,汪某、陈某分别虚构了自己在该团承包荒地800亩和承包荒地700亩的事实,以购买农资需资金为由,向石河子某银行申请农户联保贷款,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水土开发承包合同书。

  同期,该团居民田某虚构自己在团场承包荒地800亩的事实,以购买农资需资金为由,向石河子某银行申请农户联保贷款。

  在办理上述贷款手续时,张某、乔某、汪某、陈某、田某等五人均组成“五人联保小组”,在申请贷款时互为保证人。

  当年年底,石河子某银行分别向张某、乔某、陈某、田某、汪某等五人发放了60万至85万不等的贷款,贷款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贷款发放后,张某将自己及乔某名下所得贷款交给丈夫用于经商;汪某将所得贷款借给他人及投资经营;陈某将贷款卡交给汪某,本人未使用;田某将所得贷款借给他人及自己经商。

  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张某归还其本人名下贷款本金5000元,归还乔某名下贷款本金5000元;汪某归还其本人名下贷款本金67000元,归还陈某名下贷款本金64000元;陈某、田某未能归还其本人名下的贷款本金。

  因几人骗取贷款,无法予以归还,案件最终浮出水面。

  今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使用虚假的水土开发承包书以自己的名义及他人的名义分别骗取银行贷款165万元、80万元;被告人汪某自己或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140万元,其中自己使用虚假的水土开发承包合同书骗取银行贷款75万元,指使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水土开承包书骗取银行贷款65万元。四被告人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名,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石河子某银行164万元;责令被告人汪某、陈某退赔银行126.9万,其中汪某单独退赔68.3万元,被告人汪某、陈某共同退赔58.6万元;被告人田某退赔80万元。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