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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贩卖毒品被判刑
作者:和静县人民法院 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6-01-05 10:46:50 打印 字号: | |
  张某犯贩卖毒品并招摇撞骗,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判决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6月11日,胡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张某让帮忙出售2.8克冰毒,被告人张某帮其联系到和静的买家后,胡某便伙同杨某 (另案处理)携带毒品到和静县某小区将0.7克毒品以400元售于鲁某。

  2015年6月17日19时许,鲁某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说要买冰毒,并给张某的建行卡上打款1500元,被告人张某将毒品带到和鲁某约定的和静县某村3组120号东侧巷道内进行交易,在交付毒品后,被和静县公安局刑警队现场抓获,现场将涉案疑似甲基苯丙胺毒品予以扣押。经巴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物品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和静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稳重净重为3.798克。综上被告人张某共贩卖毒品4.498克。

  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库尔勒市某宾馆有人赌博后便伙同姜某(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共谋冒充警察抓赌,随后三人来到该宾馆64XX房间,姜某谎称三人为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并出示了伪造的警官证,对现场进行拍照和控制,恐吓要对参赌人员进行处理,其中一参赌人员高某与被告人张某协商给钱了事,张某、姜某、蒋某便下楼等候。随后房间内参赌人员集齐4000元人民币由高某交于在楼下桑塔纳车上等候的张某等人。离开现场后张某、蒋某各分得1000元,姜某分得2000元,案发后三人均将赃款予以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4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