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案为石河子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9月,被告人孟某承包了机场迁建工程项目一标段的土建工程,随后又将土建劳务分包给郝某等人。2014年9月,土建工程完工,孟某从工程项目部和劳务公司结清所有人工工资,但并未给郝某等42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53.8万余元。郝某等人多次向孟某讨要劳动报酬未果。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孟某更换了手机号码,并藏匿躲避。2015年4月,石河子市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根据工人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孟某联系,但其手机处于无法联系状态。随后,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孟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19日前支付所欠工人劳动报酬。期限届至,孟某仍未支付。2015年7月,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同年8月,孟某在木垒县某招待所抓获。
2015年11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该院作出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