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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时髦----iphone手机让俩人成了抢劫犯
作者: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许瑞堂 陈宏毅   发布时间:2016-01-04 10:11:44 打印 字号: | |
  Iphone(苹果)手机被人戏称为肾机,主要原因是其高昂的价格让拥有者显了身份而不落伍。然而这种时髦手机也引来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暗中觊觎。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两人合伙抢劫一部iphone手机的抢劫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是要好的朋友关系。2015年9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在玛纳斯县乌伊路遇到抱着孩子在路边玩手机的被害人帕某,便预谋抢劫。先由被告人李某二上前向被害人帕某借用手机欲伺机抢夺,遭到拒绝后,二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至玛纳斯县西海路与乌伊路交汇路口向南50米处,被告人李某二趁被害人帕某不备,从身后将坐在路沿石上的被害人按倒在草坪上,手捂被害人眼睛和嘴巴,被害人反抗时用手机砸被告人李某二头部,后因害怕二被告人伤害自己和孩子,便将其金色iphone6plus手机扔在草坪上,被告人李某一趁机劫取后与被告人李某二分头逃离现场。2015年9月8日二被告人与袁某某以4000元价格将该手机出售给昌吉市某通讯手机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900元。

  2015年9月21日23时许,昌吉市公安局建国路派出所民警通过信息比对,在昌吉市中山路零距离网吧内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李某一抓获。2015年9月15日玛纳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玛纳斯县某旅馆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李某二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在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庭审后被告人李某一向被害人帕某退赔损失4900元。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抑制被害人反抗后夺取被害人财物,价值49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共同商议确定犯罪目标和财物,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实行犯罪行为,作用相当,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决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一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