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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添足“六把动力”
作者:新源县人民法院 吕蕾   发布时间:2015-12-25 10:46:56 打印 字号: | |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民事商事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坚持落实产权保护、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维护诚实守信和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六个原则。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时期,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正是社会经济发展“晴雨表”,法院判决的价值铭刻着时代的烙印。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人民法院积极作为、摆正心态,主动适应、把握大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运用法律杠杆增添发展驱动力,创新性提出民商事审判工作“六原则”,以法治手段助力实现全面小康。

  落实产权保护添足创业动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发展战略,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克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短板,实现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依法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依法保障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金融创新,推动形成有序规范、激励创新、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尊重契约自由增加市场活力。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这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完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和消费者潜力,要营造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破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要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通过创造新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扩大消费需求。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尊重契约自由,依法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就可以保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创新活力,增强市场发展动力,维护法律公正的基本价值。

  坚持平等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就是要切实实现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地区市场主体、行业利益主体等各类权利主体的平等保护,力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依法保护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使政府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创造自由公平、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权利义务统一营造良好经济秩序。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就是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权责统一、协调共进,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审理和执行案件,综合运用保护权利、明确义务、落实责任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坚持诚实守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建立整个社会发展之根基的信用理念和信用制度起着根本保障性的作用。当前社会因诚信缺失引发社会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信用危机,对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带来很大阻力。人民法院通过缔约过失、违约责任等制度运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依法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通过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实现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程序中犹如车之双轮、鹰之双翼,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实体和程序正义相统一的原则是发展成熟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任何一方的偏废都会摧毁法治公平正义的防线,只有二者相统一,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每一个诉讼环节充分体现诉讼权利行使和诉讼义务履行的公平性,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张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