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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撞砂石料 责任谁承担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姬冰  发布时间:2015-12-21 10:02:0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6月1日16时38分许,刘某(王某之夫)驾驶新NG-XXXX号小型客车载其妻子、母亲,在国道3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35Km+200m路段时,虽然该路段平时属于路面平坦、视野良好的直行道路,但因当时天阴下雨并伴有风沙,公路能见度不足30米,刘某仍以每小时约为50公里的速度行驶。其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发现其行驶的路面有一砂石料堆,致使其车辆碰撞越过砂石料堆后损坏停住,造成妻子受伤。阿克苏市公安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路局接到通知后也及时安排机械和人力对该砂石料堆进行清理。

  事故发生后,王某在路过人员的帮助和报警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其于2012年6月1日至20日住院治疗19天,其伤情经诊断为胸12、腰1骨折伴截瘫,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术后定期复查X片等。其支付住院医疗费83600元。后又陆续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

  事发路段属于公路局、路政、海事局管理辖区,公路局、路政、海事局管理的公路范围东西长约400多公里,其中公路局管辖的全部区县路段约为3000多公里。公路局的工作职责为对沿线的公路进行日常的养护和修补、及时进行路面清理等。《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规定,公路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特殊巡查。日常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较明显的公路病害及妨碍交通的路障,及时设立临时警示标志、清除路障等。特殊巡查主要针对的是遇雨雪、冰冻等极端灾害性天气进行的巡查。其中,“日常巡查规定收费公路每周两次全程巡查,其他等级公路每周一次全程巡查,并及时做好记录”。新公管(2012)110号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公路管理局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手册(试行)的通知》规定,对道路的日常养护分为日常养护、维修、专项工程三类,其中日常养护模式为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及月度安排,由公路局根据计划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路给各县局、道班下达月计划任务,各道班按照计划安排工人每天到固定的道路地点完成计划好的工作。其公路巡查规定普通公路的日间巡查为每周一次的全程巡查。按照工作计划,被告公路局2012年第二季度清扫路面的任务为8716500平方米,分58天完成。

  路政、海事局的工作职责是为公路畅通提供管理保障、进行路政执法等。其日常公路巡查规定为发现有妨碍公路通行的障碍物及时通知公路局进行清理。

  案发当天的不明砂石料堆倾倒的时间大概在6月1日10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地点在国道314线1035Km+200m处。当天公路局的养护工人按照养护作业计划正在1041-1042Km处修补路面坑槽。因该路段属于不收费的普通公路,公路局于2012年5月28日、30日和6月4日、7日对该路段范围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公路局并在第二季度实际完成清扫路面任务9735000平方米,其中对事发G314线K1014-K1042路段四月至六月均进行清扫,其清扫面积为219000平方米,其按照计划履行道路巡查和路面清扫职责。

  路政、海事局工作人员的日常道路巡查从6月1日早上开始是对阿克苏市以东道路的巡查,其早上巡查工作至14时结束后午休。其下午自16时20分至18时24分对阿克苏至1042Km处道路进行巡查。巡查记录显示“巡查路段内路面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坏情况,路面上无大面积抛洒物情况,交通畅通”。

  另查,刘某驾驶的车辆因投保有保险,妻子王某获得保险赔偿10000元。王某并当庭表示放弃追究刘某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在公共通行道路上倾倒妨碍通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物件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无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就推定其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物件损害赔偿,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对公路的管理者适用的也是过错推定原则。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列》都规定,公路的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管理、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规范。由此可见,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规范是公路管理者的法定职责。本案公路局、路政、海事局作为对案发路段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部门,均负有保护公路畅通的工作职责和法定义务。此次事故系因路面上堆积物造成,非道路本身养护维修不善引起。由于公路局、路政、海事局管理的辖区范围极为广泛,根据其物力、人力、财力和技术的局限性决定其对路面的清扫和巡查不可能做到随时清扫和巡查,只能做到定期巡查和巡回清扫。因此公路局、路政、海事局只要按照规定履行其工作职责,即没有过错。本案事发路段属于开放式的国家普通公路,公路局、路政、海事局没有职权限制违章车辆进入该路段行驶。而堆放的砂石料有证据证明系临时遗撒,其堆放时间较短,公路局对该段开放式的通行道路上临时出现的倾倒物不可能做到时时清扫,无法时时保证道路杂物在遗落和倾洒当时即刻得到清除,其在事故发生接到通知后对事发路段的倾倒物已经及时进行处理。此外,公路局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的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和日程工作安排,按照其工作计划和安排,事发当天的工作任务是在非案发区域修补坑槽,除此之外该路段当天没有工作安排。按照事发路段的性质其已经履行巡查该段公路的工作,并且也定期对该路面进行清扫。路政、海事局也在案发当天履行其对侵犯路产、路权行为的保护巡查义务。交通部在《关于对请求明确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范》中规定“各种路面应当定期清扫,及时清理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中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规定中“及时”并不等于“随时”,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根据上述答复意见,公路局和路政、海事局已经按照工作规定履行其巡查、清扫和其他工作职责和任务,其对工作没有“疏于”和“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故公路局、路政、海事局在本案中已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其管理的道路尽到清理、防护和警示义务,应当认定其对造成王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故王某要求公路局、路政、海事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阿克苏公路管理局、阿克苏路政管理局、阿克苏地方海事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20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12427.16元的70%,即911377.01元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1、两被上诉人负有确保道路通畅的义务,应当定期清扫,及时清理杂物,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在其管理路段中出现了堆沙路段,两被上诉人作为公路管理养护义务人,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或安装警示标志就应当认定为履行义务不当。2、两被上诉人在案件当中有明显的过错,一审两名证人均证实在出差回中队的路途看见有砂石料,两被告没有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3、两被上诉人提交的技术规范制度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据此规定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公路局答辩称: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路政、海事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提交残疾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被上诉人公路局、路政、海事局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伤残等级应以伤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通行道路上倾倒妨碍通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物件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物件损害赔偿,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等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对公路的管理者适用的也是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公路局严格按照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的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和日程工作安排,按照其工作计划,事发当天的工作任务是在非案发区域修补坑槽,除此之外该路段当天没有工作安排。按照事发路段的性质其已经履行巡查该段公路的工作,并且也定期对该路面进行清扫。被上诉人路政、海事局也在案发当天履行其对侵犯路产、路权行为的保护巡查义务。根据交通部在《关于对请求明确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规范》中规定的“各种路面应当定期清扫,及时清理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中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应当认定公路局和路政、海事局已经按照工作规定履行其巡查、清扫及其他工作职责、任务。本案事发路段属于开放式的国家普通公路,倾倒的砂石料有证据证明系临时遗撒,其堆放时间较短,公路局对该段开放式的通行道路上临时出现的倾倒物不可能做到时时清扫,无法时时保证道路杂物在遗落和倾洒当时即刻得到清除,其在事故发生接到通知后对事发路段的倾倒物已经及时进行处理。故应认定公路局、路政海事局在本案中已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其管理的道路尽到清理、防护和警示义务,应当认定其对造成上诉人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路局、路政、海事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