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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如何做好刑事审判庭审记录工作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王新巍 张慧芳  发布时间:2015-12-10 11:18:10 打印 字号: | |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书记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是送达、制作各类笔录,装订、保管案件卷宗以及完成法官、合议庭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刑事庭审记录是书记员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能反映书记员工作能力水平的关键环节。我们所说的庭审记录是特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用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过程的实录性工作。庭审记录将庭审过程用书面语言完整地呈现出来,客观地反映出庭审的全貌,是法官审理案件、制作判决书以及评查案件审理质量的直接依据,也是案件卷宗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审理申诉、再审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书记员做好庭审记录的基础条件

  书记员通过庭审记录使审判过程转变为有形材料,并以庭审笔录来体现整个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书记员要做好庭审记录工作,也需要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这就是说,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素质,包括品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为政治方面,在新疆,讲政治首先就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因此,看一个刑事司法人员是否讲政治,标准只有一条,那就是看其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能否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暖味,行动不动摇,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看其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斗争中,能否用一个声音说话,用一个拳头出击,尤其是在残酷的面对面的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面前,能否真正经受起考验。作为业务方面,不仅要学以致用,还要从事具体的工作,对于审理刑事案件的标准那就是“惟明克允”。“惟明克允”出自尚书九鼎,在这里就是说,对于审理刑事案件,要作到事实明、法律明、道理明,只有这样,才能匡正法律的实施,规范社会秩序和人们的言行,克制各种各样的“允”。那么作为书记员来说,能否作好庭审笔录则是衡量其业务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由于我国规定的审判组织结构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造成的“卷宗主义”的原因,使得我们国家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审批程序和以卷宗为出发点,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庭前准备、开庭后,必须制作各类笔录,如送达起诉书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扣押笔录、法庭笔录、调解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宣判笔录、死刑案件还有执行死刑笔录、验明正身笔录等,以向有关具有“审批权”的审判组织汇报。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事案件的文书通常具有专门的格式要求,对于刑事各类笔录,书记员平时可以查找到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建立一个专门的文件夹,平时可以按照刑事笔录式样进行练习,防止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时将“法庭笔录”自己创设成“审理笔录”这样的错误。刑事案件的笔录,是审判人员写明案件情况、证据审查和处理意见,提请上位审判组织和上级法院审批、审理的法律文书,它是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综合材料,如同一个案件的“缩影”一样,既是审判人员、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的主要材料,又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根据,是判断司法人员是否“吃透”了案件的重要标志。白纸黑字、红口白牙,别人相信什么?当然相信白纸黑。刑事案件的笔录同时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要素材甚至于可以说是依据,一个情节不能庭审笔录这样写,裁判文书又那样写,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以说审判人员在欺骗、或者糊弄上位审判组织、上级法院。因此,认真写好刑事案件的笔录十分重要,这是办案的一项基本功,我们要下功夫努力写好。如果写得不好,或者不合格,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重则出现差错、造成错判。轻则影响个人形象,或者重写,影响办案效率。

  1. 书记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书记员队伍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质量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质量。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作用更加突出、责任也更加重大,迫切需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作为法院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书记员队伍,如何适应新的法院管理体制,如何在辅助法官办理案件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能够稳定和建设好这支队伍,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书记员应当具备坚强的政治素质。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具体包括为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等方面。要求书记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书记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及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求书记员也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第三,书记员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书记员虽无权直接办理案件,但其诉讼记录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在记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对一些案件的形式审查也离不开法律专业知识。第四,书记员要有过硬的记录技能。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准确无误地把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工作强度大、知识面广、责任心强,这就要求书记员在扎实的协作基础上掌握过硬的记录技能,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法律运用能力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书记员的相关要求,书记员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能在实践中熟练应用。首先,书记员必须掌握程序法。有的书记员认为笔录中与实体有关的内容很重要,与程序有关的问题不重要,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才能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只有熟练掌握程序法,才能把程序法要求的开庭时必须进行的审判程序,完整地记录下来,不致疏漏。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开庭程序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解、最后陈述,书记员在记录开庭笔录时必须要完整体现这四个步骤,否则,庭审笔录显示的开庭程序是错误或不完整的。审判员向当事人交代的程序问题,如申请回避与否、非法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交证据及质证等,书记员一定要记录清楚,否则庭审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其次,书记员必须熟悉实体法内容,善于分辨各种案件的性质。如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规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等。如果庭审中分辨不清,不懂法律规定,在记录中可能出现用词不准、表达错误的现象。

  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书记员虽无权直接办理案件,但其所做的诉讼记录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只有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和书记员岗位知识的学习,才能很好的完成书记员的各项工作,才能保证记录的清楚、准确、快速。新进法院的书记员都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但如何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迅速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使自己尽快适应书记员工作的需要,是书记员所面临的新课题。比如,只有掌握了立法精神,了解了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特点特性,在记录中才能做到重点突出、得心应手,才不会把重要情节遗漏。再则,科技法庭的运用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应自觉进行电脑知识的学习和运用,适应科技法庭多媒体播放视听资料和证据、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刻录光盘等需要。

  2.过硬的记录技能

  书记员除了自觉学习和熟悉各刑事笔录的格式要求之外,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通过各种笔录准确无误地把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过程如实地记录下来。记录工作强度大、效率高,这就要求书记员不仅要具备法律功底,还要熟练掌握过硬的记录技能,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过硬的记录技能,一是指电脑录入能力,不管是速录还是其他录入法,书记员应当至少掌握两种以上的方法,如亚伟速录法、五笔字型输入法或拼音输入法等,并且确保录入速度足够快,一般要求每分钟录入120字以上,书记员平时可以根据自己使用的输入法的特点制作适合自己的字库或语句库,力求记录效率高;二是用笔书写能力亦应当勤于练习,不能因为经常使用电脑录入笔录,一旦离开电脑,记录就提笔忘字、或错字漏字。

  3.书记员应当不断提高汉语阅读理解应用水平

  要写作出高质量的庭审笔录,除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语文的角度看,记录本质上就是运用语言写文章,开庭笔录就是文书的一种。法律语言学研究者提出了在实在法这一境域中,法律的终极权利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国家的刑罚权只有通过语言才能得以实现。法律的思维离不开法律的语言,法律的逻辑离不开法律的语言。德国哲学学家弗雷格曾经指出:“句子可以被看着是思想的影像,思想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完全对应于句子的部分与与句子的相同关系。”思想的结构必定反映在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结构中,句子表达思想是由于它具有语义特征。因此,学好语言、学好逻辑是写好刑事笔录的基本要求。看一份笔录,从标点符号、“的地得”的使用这些最基础的语文常识就可以判断出优劣。这就要求书记员要不断提高语文知识水平,多阅读勤学习,掌握丰富的词汇,注重积累句型的变化使用,提高语言概括能力、文字组织能力,这样才能在记录中做到用词准确,造句规范,表达庭审情况语言简练、文通理顺、得心应手。一些抢劫、盗窃案件,在笔录中我发现很多人是这样表述的“被告人某某在某地抢劫(盗窃)一辆某型号的汽车。经鉴定,价值多少元。”总觉得别扭,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述更好一些“被告人某某于某时在某在抢劫(盗窃)一辆价值多少元的某型号的汽车。”把“价值多少元”放在犯罪对象的前面。然后将鉴定结论放在证据部分来证明汽车的价值。

  4.庭前主动熟悉案情

  庭前熟悉案情应当是书记员的必修课,通过庭前对案情的了解和掌握,做到对案情发展脉络、争议焦点、专业术语、专用名词、人名、地名等了然于胸,才能使庭审记录准确、流畅。再则,如果遇到被告人、当事人因文化水平不高等原因而表达不清或不准时,书记员就可以动用庭前阅卷时的储备,把事情记录准确,把情节补充完整。我个人认为,书记员可以在庭前向案件承办人借阅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以了解案件,但有些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书记员,在开庭前的头一、二天向承办法官提出借阅案卷要求就不妥,那么,书记员是否考虑到庭前律师阅卷及庭前的程序性事务因书记员借走了案卷将如何处理。所以,书记员还要具有审判团队的意识。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庭审记录的方法与技巧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书记员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庭审记录工作,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一份好的开庭笔录应当做到审理脉络清晰、诉讼参与人发言记录齐全、语言表达准确完整、法言法语使用规整,还要把握要义、归纳适度、叙事清楚、书面整洁、字迹清晰、无错别漏字、笔录各要件完备。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对庭审记录书记员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与技巧。

  1.正确使用记录符号

  在记录开庭笔录时,我们可以使用一些约定俗成的记录符号来提高记录速度,这些记录符号仅限于代表问话人和答话人的名称,不能用于问答的具体内容。例如,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的提问和陈述一般情况下可以用“?”来表示,如果要求严格一些,则应当分开表示以示区别:审判员用“审:”表示,人民陪审员用“陪:”表示;案件的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用“原:”、“被:”来表示,如有一个以上的被告,可以用“一被:”、“二被:”等来表示,如果各被告的姓不同,也可以用“被王:”、“被张:”等来表示更为具体,指向性更清楚。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这些记录符号时,一定要一以贯之,记清是谁的发言,千万不能张冠李戴。如“证人刘云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7日17时许,她在张×文家吃饭,听唐光华讲外面杀人了,就跑到外面看,见房门口有一滩血,张×文倒在房间内的床边地上。”而且这个“她”字在可能产生歧义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用“刘云香”来表述。有人说“证人刘云香的证言,证明……。”要用“证明”,而不是“证实”。证明和证实从语义上来说是不同的。“证明”是通过已经知道的某些东西去推导出未知的东西,是对过去的事物的求证。如数学的证明就是根据已知条件推导出要求证的结果。刑事诉讼就是用已知的事实——证据去查明是谁犯了罪。而证实,一般是指某人的预测得到了映证,是对未来事物的求证。证明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我认为,逗号还是应当打在“证明”后面,从语法上来说,如果打在“证明”的前面,那就应当把证人证言的内容摘抄,再说这一内容证明了什么。也就是说在证言的后面应当把卷宗的内容用引号引上。被告人、上诉人的名字第一次出现时写一下被告人王某某或者上诉人张某某,此后出现同一人时只要写王某某、张某某即可,不要再加修饰词被告人、上诉人了。名字每次要写全,不要写张、王怎么怎么样,要写王某某、张某某怎么怎么样,特别是人多时更不能只写姓不写名。一个案件审理时用“同案人”,不是一个案件同时审理时用“共同作案人”。不要乱用不定代词“其”,人一多,“其”用多了就搞混了。记录符号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记录速度,也有助于书记员把主要精力放在诉讼过程中更为重要的具体内容上,这才是笔录的灵魂和精髓。

  2.在记录原意的基础上兼用省略法和概括法

  笔录的准确性要求书记员尽可能记录原话和庭审现场的过程和形态,但谈话的速度远远快于记录的速度是个不争的事实,如果要求书记员把原话一字不漏地全部记录下来,那是不可能、实际也是不必要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在不违背原意的基础上,兼用省略法和概括法来提高记录速度,规范记录内容。

  可以省略记录的内容有:当事人宣读起诉书或其他书面材料,已经在案卷中有的,记录时可以省略,注明:(略,卷内书面起诉书,或见公安侦查卷第××页被告人×××供述),但注意要记录清楚省略的诉讼材料的详细名称;还有,记录时可以把重复啰嗦以及确定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略去。

  有的当事人陈述事实语言较混乱、逻辑不太清楚时,书记员应当使用概括法来记录,就是把当事人的语言进行归纳总结,用概括性的语言记录下来,但要注意不改变或歪曲原意、保持和突出当事人的本意。即使是概括记录,也要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尽量全面准确地记录下来,特别是案件中的时间、地点、人物、名称、数量等都应准确记录,不能用“左右”、“大概”、“估计”、“可能”等含糊、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概况时需注意,乱用代词,指代不明。如有书记员是这样写的“原审被告人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其指的是谁?好象应当是“原审被告人上诉提出‘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吧。二是概括不精炼不全面,主要诉求遗漏。特别是刑事被告人上诉时有时还会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这一点书记员往往疏漏。这种疏漏有时还造成程序错误,使得本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变成单纯的刑事诉讼了。

  3.与案情有关的语气、语调、神态以及特殊表情应予以记录

  案件事实部分这是刑事笔录的重中之重。这一部分内容从文体上来讲是记叙文的文体。记叙文的必须具备五个要素,我用五个W来概括,即Who(谁)在Where(什么地方)When(什么时间)Why(什么原因)What(干了什么事)。这五个要素齐了事情也就讲清楚了。从语法结构来说,只要主谓宾,少用定语、补语。特别是不要用带感情色彩的、贬义文字,什么“窜至”、什么“猛开一枪”等等。应当尽量使用客观地、中性的词汇。对于在运动中刺死人的案件,我们有的同志喜欢写“被告人王某朝被害人张某心脏捅去,致被害人张某倒地死亡。”很明显这是客观归责。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告人王某持刀朝张某捅去,捅中张某心脏,致张某倒地身亡。”这样表述是不是相对客观一点。有一些同志在表述时将“被害人”表述成“受害人”,将“被告人”表述为“被告”,有的在开头就用“被害人张某某”这表述,殊不知,此时这人还没有被害。建议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张某某”。这样既避免了在认定事实中乱用“被害人”的表述,也说明了被害人的身份,这一点在刑事笔录中尤为重要,因为刑事笔录在当事人部分还可以表述被害人的身份。

  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时的有些语气、语调、神态以及特殊行为表情等,可能与案情有一定的关联,这时书记员应当仔细观察予以记录,及时在句末加括号说明。如“(沉默不语)”、“(惊讶)”、“(支支吾吾)”、“(哆嗦)”、“(退庭)”等。这些语气、语调、神态以及特殊表情记录下来,才能全面反映法庭活动情况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特征。还有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时而否认、时而承认,这个反复的过程书记员应当记录清楚,并注明“(反复一次)”,为什么反复,怎么又承认了,其实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必须记录,而不能只记录一个反复后的最后结果。

  4.注重与审判员沟通配合

  庭审中书记员要注重与审判员的沟通配合,有时审判速度较快、或者书记员没听清、没理解时,会有记录跟不上的情况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书记员应当主动及时向审判员示意沟通,审判员可以放慢速度,或者让当事人重述、解释清楚,决不能跳过不记蒙混过关。庭审中书记员要熟悉审判员的问话方式、性格特点,揣摩审判员的习惯、意图,书记员不能自以为是认为不重要就不记录了。重要的问答或事实陈述,审判员一般会重复,书记员对此一定要着重记录。审判员宣读法律规定或者关于法律的释明,书记员一时记不下来的,可以先给没有记上的内容留出空行,接着往下记,之后再补上。有时一问一答较快,书记员记录力不从心时,就应当空下问话,先记答话,后面可以根据答话补上问话。庭审节奏时快时慢,书记员也可以及时调整,慢的时候就可以补一点前面未记上的,不能因为一两行没有记上,就头脑一片空白方寸大乱,连紧接着后来的内容也记不上了。

  5.及时查看笔录

  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签字前,书记员应当及时查看庭审笔录:查程序有无差错,查内容概括是否准确,查记录是否完整,查有无错、别、漏字,等等。查看之后发现有错误的,就要及时补正、更正。只有工作态度更加端正,工作作风更加严谨,才能真正提高庭审记录质量。

  6.保持良好的职业礼仪

  法庭开庭审理时,第一个亮相的就是书记员。可以这么说,法庭的形象是从书记员开始的。书记员应当自觉维护法庭的庄严肃穆,做到着装规范、仪表端庄、言行有礼、举止有节。对于宣布的法庭纪律,自己首先要严格遵守,在公众场所工作中不能浓妆艳抹、头发凌乱、衣衫不整、抠鼻挖耳、态度蛮横、首饰招摇、电话不断、铃音乱响等行为。

  总之,书记员工作是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作为初任书记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钻研业务知识,苦练速记基本功,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使自己尽快成为一名出色的书记员。刑事案件的严谨性决定了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细致,要有一种“两股颤颤,如走钢丝;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审慎态度对待刑事审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刚开始工作时的一些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等优秀工作素养的养成尤为重要,如果养成了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搪塞推责等不好习惯,那么在将来很难从这些习惯中走出来,工作中将会害人害己。所以,初任书记员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并不是一项无关司法宏指的、单纯的司法技术操作手段,而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充分性、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以及司法社会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毕竟,随着时间的流逝,法院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将会成为看不见、摸不着的历史,成为庭审参与者一段尘封的记忆。只有借助庭审记录这一凝固的形式,才能揭示和展现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案件的真实场景。因此,一份规范、准确、严谨的刑事笔录对于案件审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