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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审判实务之庭审驾驭能力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张慧芳 孙星慧  发布时间:2015-12-10 11:16:40 打印 字号: | |
  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被称作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技能。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就一审案件而言,除个别庭前撤诉等特殊情况以外,绝大多数案件要进入庭审程序,庭审功能是否充分发挥以及庭审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庭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庭审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重要途径

  现代意义上的庭审是原告与被告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争辩,法官居于第三者的位置,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调查、辩论,进而做出判断的过程。庭审让当事人面对面,让所有的分歧、证据公开并且受到质疑,让法官得以全面了解、充分观察、正确判断。在诉辩双方的陈述中,在举证、质证的过程里,在针锋相对的辩论中,事实一步一步展开,争议焦点越来越清晰,是非曲直越来越明白。双方证据的强弱、当事人在庭上的反应和表现,帮助法官逐渐完成内心确信,为下一步的文字判决做出良好的铺垫。

  二、庭审是是法制宣传的窗口

  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公开审理,允许公众旁听,法官通过庭审,引导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走向秩序和理性。亲身经历一场庭审,对于诉讼当事人和旁听的群众来说也是一次法制教育课,他们从中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观察法官如何对待双方的主张,是不是给他们说话讲理的机会,随着双方对抗的的深入评价谁对谁错、孰是孰非,学习与这个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等等。法庭庄重的气氛,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平等中立的态度,恰当得体的言行,准确及时的判断,将给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无形中让他们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官的信赖,对法院公信力的认可。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他们会在原来朴素的是非观上再增加一层对法律的认识。不要小看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辐射效应,很多人一辈子没进过法院,他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可能就来源于这些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和参加过庭审的旁听群众。一个没打过官司的人可能对法院和法官还怀有敬意和神秘感,但是一次道听途说也许就会断送掉他对法院和法官所有善意的想像。

  三、庭审是检验法官才华和能力的舞台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当法官置身于审判台,评判别人是非的同时,也将自己展示在当事人和旁听者的面前,法官的形象、言行、态度甚至于表情都被记录在当事人和旁听者的眼里,法官主持庭审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庭审的效果,进而影响到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接受的程度。一场庭审就如同一场手术,技术娴熟的医生会干净利落地解决病患,不留遗憾,而拙劣的医生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不同的法官主持庭审,也会有不同的表现。有的法官开庭,法庭上秩序井然,诉辩的进程、当事人的言行,一切尽在掌握;而有的法官开庭,程序走完了,自己懵懵懂懂,旁听的人不知所云,当事人一肚子怨气。程序都是一样,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效果?答案就在于法官能力的高低。这个能力,包括专业知识、个人素养、洞察力、逻辑分析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运用能力、调控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个人长期修为的集中体现,是厚积而薄发的过程。

  庭审主要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几个环节,驾驭庭审的技能就渗透在这些过程和细节之中。具体阐述如下:

  一、宣布开庭阶段

  这一阶段要做的工作主要有: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敲击法槌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审判所适用的程序,宣布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人员的姓名,介绍出庭人员情况,交代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提醒出庭证人退庭听候传唤等等。有些法官把这些程序看作是走过场,可以照本宣科,其实不然。正如唱歌讲究先声夺人,庭审的第一锣一定要敲响。有经验的法官从这个时候就开始着手营造法庭庄重、严谨、威严的氛围,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注意力集中到法庭审理中来。这一阶段能够体现法官素养的细节在于:

  1、法官的形象端正、举止规范,态度严肃、认真,表情自然、自信,语气沉稳、有力。

  法官是活的法律,端坐在审判台上的法官就是国家法律的代表,规范、严谨、端庄的形象向人们传递一种有异于民间的方式,一种公权力的威严。不接打手机,不做与审理案件无关的事,这是对法庭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无形中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也是一种约束。对旁听人员容易犯的毛病一定要强调在先,如不允许插话、喧哗、随意走动、接打手机等。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要平和、平等,向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宣读的第一段话要准确、清晰、响亮。

  2、交代权利要流畅、全面,注意因人而异,注意当事人的反应。

  法定的权利告知是必须严格执行的程序,即便是当事人众多,也要一一询问到位,是否听懂,是否申请回避,不能省略。交代权利一定要流利,最好不要照着念,要熟记在心,一气呵成。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告知的方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如果当事人文化程度较高,理解能力较强,可以语速放快,节约时间;如果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差,就不能照搬法律术语,而要做必要的解释,用当事人能听明白的语言说。例如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问当事人是否要求换人审这个案件。总之应当保证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听到了,听懂了,有回应。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心,法官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能力不是怎么判,而是怎么审、怎么听、怎么问。怎么审是指法官如何指挥法庭调查有条不紊地进行;怎么听是指法官既要保证耐心倾听案情,又要避免重复听或听无关紧要的内容拖延庭审时间;怎么问是指法官在动态的庭审中,应当把握住时机询问关键的事实。这一阶段法官应该掌握的技能包括:

  1、及时准确地归纳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的方向,引导当事人围绕重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辩论。

  在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各自陈述诉讼主张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意倾听,同时记录下双方的主要观点,对一部分语言表达能力差、说得混乱或者啰嗦的当事人,可以帮助其归纳观点。在双方陈述完毕之后,可以进行诉辩的总结,整理出双方认可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将无异议和有异议的情况记入笔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法庭调查的条理清晰,无异议的情况及时固定,避免反复,有异议的部分重点审理,避免拖泥带水。在举证、质证阶段,要注意根据案件的争议程度和证据的多少决定是一证一质,分组进行,还是举证结束一并质证。在质证过程中,一方发表质证意见后,可视情况询问对方有没有相应的解释,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笔者认为,辩论不一定要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辩论,不过这种辩论是围绕证据进行的辩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庭审中把握时机非常重要,在举证质证的当时,双方对某一个证据的争议,往往是对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争议,通过一方举证,对方反驳,待证的事实仍然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如果这个时候举证的一方能够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解释,就能够让问题坐实,这一轮的举证质证才真正收到了效果。如果把问题集中到法庭辩论阶段再进行,证据较多的情况下,开始存在的疑虑就可能被遗忘或忽略,即使重新被提起,也错过了最佳时机,而且庭审的对抗性没有得到及时的体现。随时发现的的问题随时解决,案情才会随着庭审的推进一步一步清晰。

  2、倾听的技巧

  听讼的耐心与专注是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综合反映,也是文明司法的基本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耐心要一视同仁,决不能厚此薄彼,允许一方当事人自由发言,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随意打断。刑事案件尤其要尊重被告人说话的权利。法官的倾听不能是被动的,而应该是积极的,倾听的过程中要有思考,要及时捕捉到案情的关键,在必要的时候对当事人进行干预和引导。如何引导?关键在时间和程度上要把握好。在时间上,尽可能地让双方当事人把想要说的意思完整地表达出来;在程度上,应当鼓励当事人把问题说透,说到位,启发调动他们把模糊的事情说清楚。有些法官习惯让当事人只回答是或不是,不让当事人或者证人作进一步的解释,笔者认为不妥。庭审是要追求效率,讲究紧凑,但庭审的目的是查清事实,不能为了节省时间而牺牲目的。当事人的发言可能辞不达意,东一句西一句,这个时候应当帮助其归纳提炼,而不能简单地打断他的发言。有可能让他把话说出来,大家一听就觉得他说的没道理,但是如果不让他说,当事人和旁听者就会觉得法庭不让人说话,法官太武断,甚至会认为法官有意偏袒对方,效果就不好。而且简单的是与否,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概括当事人的本意,有其一还有其二,不让他说完,有可能他的意思就被曲解,真实的情况就被掩盖了。当然,对有些企图混淆视听,绕弯子、狡辩的行为要保持警觉,对重复性的发言、诱导性或者攻击性的发问方式也要及时果断地制止。

  3、问话的技巧

  法官在法庭的角色定位是中立,因此要谨言慎行,多听少问。只有在双方陈述、发问完毕,还有一些基本事实不清楚,或者一些重要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固定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问。发问是在举证、质证之前问还是在证据部分进行完了以后,因案而宜。在质证的过程中,笔者认为结合证据也可以问,时机分寸要掌握好,以查清事实为目的。怎么问,要讲究技巧,最好的发问是不让当事人察觉问话的意图,不设防,从而能够得到更加真实的回答。此外发问的方式要得当,要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就“事实是什么样的”提出问题,而不能以“事实是不是这样的”、“事实应该是这样的”提问,要让当事人自己说出来。发问的语气、态度一定要平和,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发问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无论是向当事人还是向证人发问,都要向对方传递一个信息,法官只是想查清事实,而不是想为难谁,更不是想偏袒一方。以一起承揽纠纷案为例,被告的代理人是外地的一个法律工作者,素质不高,态度刁钻,对立情绪比较严重。他申请出庭的证人本来是想证明被告是原告的雇员,原、被告是雇佣关系。但在法官的询问下,证人的回答反而证明了证人与被告之间才是雇佣关系,代理人有些坐不住,但又说不出,因为问话并没有偏离中立的角度,是证人自己在说,而不是法官替他说。在询问时还要考虑到对方的文化程度,要问对方能听懂,回答得出来的问题,还是这个案件,法官问证人:“谁安排你们干什么活儿?”意在了解分工由谁决定;问他:“从谁手里领工钱?”意在了解报酬谁支付。这样问证人就不会无所适从,答非所问。证人是个老农民,法官对他尊重和气的态度也换来了他的真诚,使他相信法官只是想知道真相,无意偏袒任何一方,因此证人逐渐消除了对立情绪,诚恳地回答问题。法官对他的回答恰到好处地总结,也让证人觉得法官好沟通,更愿意配合法庭查明事实。再以一个刑事案件为例,李某强奸案,庭审的重点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如果直接问,被告人一定会否认,问题一下就进了死胡同,所以不能直接问,要迂回地问。被告人是一名初中教师,被害人是他带的初二班里的一名女学生。我们可以问被告人,农村孩子入初中,一般是多大,当时被告人回答有十二三岁的,也有十四五岁的,那我们大致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应当知道被害人初二时有可能不满十四周岁。再如我们想知道双方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间,也不能直接问,可以通过其他相对固定的事实寻找突破点。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都称第一次发生关系是在被告人的宿舍,那么我们可以问被告人,分过几次宿舍,分别是什么时间搬进去的,从而可以知道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间段,再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缩小范围,锁定目标。总之,发问要回避当事人的防御重点,声东击西,出其不意。“真相固然难以发现,但更难掩藏。”只要发问的时机正确、方法得当、度把握得恰到好处,就一定能得到有价值的信息。

  三、法庭辩论、宣判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仍要以倾听为主,适当控制和引导。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发言混乱无序,内容空洞,纠缠于枝节问题或者离题万里,可以概括出辩论的重点内容,并说明辩论的规则,要求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发表观点,简要阐述理由,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重复陈述案件的事实或者在答辩、质证中已经发表过的意见,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在第一轮辩论终结后,根据辩论的程度,提炼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缩小辩论的范围,要求双方做有针对性的发言。焦点提炼得准确、全面,双方辩论得充分、透彻,事实和适用法律就呈现得越清楚。法庭辨论是庭审中最精彩的一部分,也是最出彩的部分。对抗性强的辨论可以像武打戏一样好看。一方发言,对方反驳,就像武打戏中一方出招,对方接招。一来一往,一言一语中,仿佛看得见刀光剑影。辨论要精彩好看,离不开法官的引导,要及时捕捉到关键性的问题,准确地归纳焦点,引导当事人发言沿着设定的轨道进行。

  在听取辩论意见的时候,目光要注视发言的一方,保持专注的神情和倾听的姿态,必要时做记录。每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说的内容很重要,如果他发现法官很专注地在听,会感到自己的主张受到了重视,自己受到了尊重,从而对法官产生信赖感;如果法官表现出不耐烦,或者自顾自做其他的事,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发言,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认为法官武断、没有耐心,进而不信任法官的审判。

  在辩论的过程中,有的代理人习惯长篇大论,哗众取宠,说的很热闹但是观点模糊、内容空洞,这种时候不能任由他发挥,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示,必要时限定其发言的时间,同时要求其只谈观点,详细的理由可以在代理词中阐述。如果一方发言时使用了人身攻击性的语言,法官绝不能坐视不管,如果不加理睬,当事人会继续无视规则的发言,对方也有可能针锋相对,场面变得混乱,这个时候再去制止,增加难度而且效果不好。所以在当事人第一次触“红线”时,一定要及时制止,避免庭审滑出理性的轨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民事案件有调解程序,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调解是个很大的话题,在此不展开论述。刑事案件的最后陈述阶段,是由被告人陈述对本案审理的意见和要求,有些被告人经历了一阶段的羁押,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反思,在最后陈述阶段也许会有感慨的话,笔者认为这是被告人表达自我的机会,透过最后陈述的发言,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程度,有没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同时这也是法制宣传的时机,因此要给予被告人这一权利和机会。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能够完整地表达,不仅被告人的情感得到释放,旁听的群众也会受到感染,法庭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意义也随之提升。

  在宣判阶段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宣判的时机,有些案件适合当庭宣判,没有拖的必要;有些案件则需要等当事人的情绪稳定、矛盾缓和之后再进行宣判。民事案件在调解不成进行宣判之前,可以给当事人打打预防针,让其对可能不利的判决结果有个心理上的缓冲,避免因心理落差造成情绪失控,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要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避免一旦发生意外时措手不及。宣判的第二个问题是要做好服判息诉的说服工作。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已经说明了,但限于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有些当事人并不一定完全能懂,在宣判之后对当事人做适当的解释是必要的,要用通俗的语言告诉他为什么法院这样判不那样判,他的辩解主张为什么不能支持,哪些情节已经考虑到了,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这个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在哪里等等。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误解,妨止当事人因为不明白判决的内容而上诉,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驾驭庭审的能力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当然不可能是一时一日之功。如何培养庭审驾驭能力?陆游在《示子通》一诗中说道:“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意思是说,如果真的想学做诗的话,就要在诗以外的地方下功夫。这个道理用在提高庭审驾驭能力上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培养庭审驾驭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们目前还是个缺乏法律信仰的国家,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被树立,但作为法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要有对法官这个职业的尊重,胸中要有一股浩然正气。信仰是无形的、抽象的,但像方向盘一样操纵着我们的行为。当我们的内心充实着信仰,在走上法庭的时候,目光里会有坚定和自信,会有一种君临天下,不怒而威的气度;当我们面临取舍的时候,会排除周围的干扰,依靠内心的指引做出正确的判断;内心的信仰,会让我们在满足形式正义的同时,不懈地追求实质正义。

  二、增加阅历,提高修养

  什么是法律?法律即天理人情。普通的老百姓不懂法,但认为法院应该是个讲理的地方,法官就是把老百姓朴素的是非观上升为法律秩序的人,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专业知识以外,还要有丰富的生活阅历,法官不仅要读懂法律,更要懂得人心。不懂得生活,就难以透彻地理解和解释法律,内心没有涵养,就不会对当事人有体恤之心。唐代大诗人刘禹锡有诗云:“经事还谙事,阅人如阅川。”意思是说人老了,经历的事情多了,看问题就深刻透彻,看人就像看山看水一样,一目了然。一般情况下阅历与年龄正比,与经历有关联,所以理论上说法官越老越有价值,但也不绝对,有经历并不一定有阅历,还要看一个人的悟性和学习的能力。

  三、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从实践中积累经验。

  “司法是一门艺术,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学习。”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司法经验的获得有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但时间本身并不能带来司法经验,它是长期实践和归纳总结相互作用的结果。经验从实践中来,从失败的教训中来,从借鉴和积累中来。每一个法官的成长,都经历了磕磕绊绊的过程,有过失误,有过难堪,有过遗憾。法官能力的差距,往往不取决于起点的高低,而是在这个过程里从经历中领悟了多少,学到了多少。
责任编辑:张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