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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张慧芳 张焕  发布时间:2015-12-10 11:14:09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第七条的争议最大,一时间网络、媒体众说纷纭,诸如“谁首付,房子归谁”、“父母买房给儿子儿媳没份”的文章铺天盖地,让多数女性感到保障缺失,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其不利,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的内容都是什么呢?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怎么分?婚后财产怎么分?相信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和已经步入婚姻殿堂的老夫老妻并不是很并不是特别了解,本文将带您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出来后人们关于房产问题的讨论及新婚姻法房产分配的事项。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从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它又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层意思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的问题。而要想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或对方父母部分出资,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事实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那么夫妻一方主张婚后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事实就不能成立,房产也就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起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后来又把对方的名字也追加进去了,总之,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或干脆只有对方一人的名字而没有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其三,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由于购买集资房,作为投资,无奈名下已有数套房屋,故将房屋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应区分具体情况,只有出资父母购买房屋有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属于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离婚时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就扫地出门了吗?《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到即使是离婚的,如果一方生活确实有困难,那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还有就是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假如男方先女方而去,那女方对于男方名下的房屋享有同父母、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当然这个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后购房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还有一个关注的重点就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夫妻双方的赠与?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则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推定父母赠与子女一方,该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反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基础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解释。其实,从婚姻法的演变我们不难看出这种解释没有越权解释,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情理上来说都应该是合法合理的。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部法律实行了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但对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其明确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都被纳入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依据正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如果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者申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配偶赠与,一般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父母部分出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情形,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精神,该部分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有就是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如果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自己,就不属于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并不代表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责任编辑:张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