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社会群体的分化衍生出大量的社会矛盾。
修改后的法律瞄准行政诉讼实践中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从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优化,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下面笔者将对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其中之------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谈谈个人见解: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开启了司法监督和制约行政的权力格局。然而,在“民告官”行政诉讼实践中,“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反映出一些官员对法治的漠视,也反映出过去法律强制力的欠缺。
对于这个突出问题,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不仅为这部法律增添了许多实质性内容,而且拓宽了法律渠道,力求让老百姓告别“信访不信法”的旧观念,转而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笔者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有以下优点:
(1)在微观层面:能够迅速调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加大行政案件判决的执行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强调的那样,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这必将对依法及时准确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和法治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在中观层面:则对切实化解行政审判难问题、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重塑司法公信力有明显推动。
如今,我国正在通向“中国梦”的道路上摸索前行,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记为民服务的理念,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进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一体化建设。
(3)在宏观层面: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时代背景下,对于提升和彰显国家和政府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宣示价值和引领作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为“民告官”撑腰,践行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标准,就是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持服务大局、严格执法、诚实守信,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也不例外。它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缺点,例如:目前,我国并没有与之实施完全相配套的完整体系,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新问题。
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正义的实现,最终还需要依靠法律的有效实践。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总而言之,不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法治发展中国家,行政纠纷大量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实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抓手,也将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块“试金石”。
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要进一步改进履职方式、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履职实效。除了做好自己各个方面的工作之外,还要用好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用好行政复议这个渠道。
同时,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得到拓展、立案登记制更加便利、跨行政区域管辖更加公正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勇于立案、敢于立案、善于立案,在个案审理中不断锤炼行政审判制度化解纠纷、监督行政、保障诉权和预防纠纷的能力。
备受关注的新行政诉讼法已经正式实施,期待随着这部新《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切实执行,“民告官”的司法正能量将被进一步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