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立案登记下的一起缠诉案件
作者:阜康市人民法院 刘晓青  发布时间:2015-12-08 11:06:48 打印 字号: | |
  近期,阜康市人民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杨某甲起诉被告杨某乙、孙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系父子关系,被告杨某乙与被告孙某曾系夫妻关系,期间二被告承包了位于阜康市城关镇大西渠村的12.5亩荒地,其中包括村委会给原告杨某甲划分的一块宅基地(没有具体面积)。2004年,被告孙某从大西渠村委会承包的荒地,用于经营与丈夫杨某乙开办农家乐。经原告杨某甲同意,二被告将原告的三间房屋(约126㎡) 拆除,原告在诉争地块约100米处又修建了两间房屋居住至今。

  2012年3月5日,原告杨某甲以二被告拆除了其宅基地上的六间房屋,并未给原告重新修建房屋为由,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1.3亩宅基地;为原告修建房屋六间。该院以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拆除房屋损失120000元;停止宅基地上的经营活动。

  认为:原告的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原告于2012年3月5日起诉被告孙某、杨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其请求二被告返还宅基地并修建房屋六间的基本事实与本案一致,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主张。该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故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

  自今年5月法院实行立案登记以来,各类案件同期增幅50%以上,出现少数当事人无理缠诉的现象,但随着法治进程的逐步深入,公民的诚信意识日益增强,法律最终会被信仰。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