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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建议
作者:伽师县人民法院 图尔荪古丽??萨柯  发布时间:2015-11-24 11:01:33 打印 字号: | |
  多年来,“执行难”始终是法院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及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难”无疑位居所有执行案件的首位。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通常无法全部执行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为此怨声载道,由此引发的上访、信访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社会建设,应引起高度重视。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执行难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是一个涉及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而不能视为某个部门的问题,或认为只是法院自己的事情。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探讨与努力,本文将结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财产执行现状,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财产执行难的原因,同时提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财产执行难的一些对策和完善意见。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难。附带民事诉讼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

  1、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一般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已经法院审判处以刑罚,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较大,矛盾不可调和,执行中被执行人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伤害、杀人、放火等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暴力犯罪,仇恨心理较深。被执行人正在接受刑罚和已解除刑罚的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甚至有履行能力的也逃避执行,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反正已被判刑,要钱没钱,要命一条。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又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来逃避执行。

  2、被执行人家属不配合执行。对那些因强奸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需要赔偿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极易导致被告人家属在村里抬不起头来,产生对被告人产生怨恨心理,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而对那些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或因犯重罪被判重刑,危害后果严重,刑期长,赔偿数额也较大,家属更有抵触情绪,不配合执行或规避执行。

  3、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近年来,一些恶性犯罪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相当一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家庭普遍较为贫困,被关押后更不可能有收入。有的侵犯财产型犯罪,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确无可执行财产。在农村,被执行人服刑之后,除具有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外,家中房产是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因农村房屋是一户一宅,法律上是属家庭共有,而被执行人只是其中之一,在执行中无法分割,且因被执行人长期服刑,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被执行人家属多不配合,甚至于以死相抗,周围邻居往往有怕遭报复等顾虑,导致房产处置难、交付难。

  4、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困难。由于申请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影响,难以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

  5、公检法协调力度不够人为造成执行难。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侦察和起诉阶段不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一般又不采取财产保全 ,被告人的亲属或财产实际控制人可能随意转移、藏匿、处分被告人的财产,执行中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

  6、执法干警认识不到位加剧了执行难。目前,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工作不积极主动开展,认为被执行主体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觉得这类案件标地小,执行起来费时费力,有点得不偿失,不愿下工夫去执行。

  二、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顺利得以执行,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同时,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让有关办案机关,在刑事侦查期间即可对加害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提前介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登记等控制措施,防止加害人在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前转移财产。同时,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能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或者主动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应作出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在服刑中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裁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

  2.注重调解,减少强制执行数量。对被执行人及家属,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其在内心出于对申请人的内疚,自愿履行其经济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服刑期间,促其家人积极配合履行赔偿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主持调解。审判环节,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审判人员握有主动权、占有先机,此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调解意愿也相对较强,在此情况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原则下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这种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家属实际保管和使用,要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力图以民事上的赔偿兑现来消解双方冤仇,敦促加害人及其家属自愿履行赔偿义务。

  3.改进方法,提高案件执结率。在对此类案件的执行中,要采取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所不相同的办法。建立协助义务人制度。即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由被执行人财产的管理人(通常为被执行人的家属)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其不配合甚至阻挠抗拒,就要承担协助义务人妨害执行应承担的责任,如罚款、拘留等。如果其擅自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追回相关财产,在限期内不能追回的,应当在所转移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协助义务人就变更为被执行人。此种制度将被执行人家属从原来的案外人上升到协助义务人,其责任的加重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家属不配合执行的现象发生。建立财产追踪制度。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较完善的财产追踪制度为前提。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积极参与,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网络体系。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司法救助制度。由财政拨款,建立专户,对那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给予司法救助,以解燃眉之急。

  4.释法明理,增进当事人理解。充分行使释明权,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能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来定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应耐心作好解释工作,避免被害人将执行不能的矛盾转嫁到法院。同时要积极发挥被害人的主动性,让其向法院举证被告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被害人有责任和义务向法院举证被告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法院的执行创造有利的条件。不能举证的,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对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应裁定终结执行。

  5、转变思想观念。思想上要跟上时代形势,保障人权不要片面地理解为只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也要注意保障受害人的人权和利益。在追究犯罪人的罪刑的同时也时刻注意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必要时采取必要的保全财产措施。

  6.用好用尽财产保全措施。在被告人有可能对有关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挥霍或抽逃资金,或者有关财产不宜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坏损等贬值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注意适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以确保民事部分判决顺利执行。被告人有债权的,也要及时清理。对被告人的家属应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让他们配合法院查清被告人的财产,防止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告人的财产。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对被告人财产的扣押、查封、析产工作的规定,为民事部分判决的执行打下基础。因此,司法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刑附民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在进行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时,往往会遇到一个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析产的问题,究竟家庭财产中哪些是被告人的财产,法官难以理清,同时被告人家属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也不配合。因此,当前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以便实际操作。

  7.完善解决执行难的必要制度。完善缓刑考验、减刑、假释制度。把不履行附带民事诉讼义务作为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缓刑考验以守法为基本条件,而不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确定的义务,其实质是不遵守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在减刑和假释上,把履行附带民事义务作为减刑、假释的一个重要条件。还可从立法上适当赋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阶段对犯罪人的合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8.完善取保候审的担保制度。在保证人自愿的条件下,可把保证人对被告人在遵守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担保,扩大到对附带民事诉讼义务履行的担保,对提供保证金作为取保候审担保条件的,应在条件设立时预付附带民事义务一部分或全部赔偿金。同时在取保候审条件消灭时,建立保证金强制转化制度,即把保证金转化为赔偿金给附带民事原告人。

  9.刑附民强制执行要注意方法。判决后,特别是被告人刑事部分被执行实体刑后,待被告人出狱后,又执行刑附民民事部分判决的,要讲究方法,慎之又慎。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非常棘手,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可能因法院 的强制执行造成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复伤害。一个被告人已经为不履行民事部分的判决而付出了被剥夺自由数年,甚至十数年的惨重代价,一朝出狱,又被法院的强制执行苦苦相逼,当事人此时的心情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确实得到了认真改造,从内心里认罪服法,重新做人,或是通过时间的推移,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得到了好转,其亲属愿意代为赔偿。民事部分判决的执行可能顺利执结。

  民事强制执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执行难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已是一个涉及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而不能视为某个部门的问题,或认为只是法院自己的事情。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探讨与努力。从而在根本上去解决而不仅仅是从表面上去解决问题,以上是笔者一些个人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的财产执行制度,解决当前执行难有一些有益的启发。
责任编辑: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