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因纪某倒车时险些碾压到赵某家的羊,赵某与纪某发生争吵。尔后,赵某与其丈夫李某再次找到纪某理论,发生争吵。在双方争吵过程中,纪某突然倒地,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新疆兵团第七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纪某与他人争执,情绪激动,在其原有的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引起肺淤血水肿、脑水肿及蛛网膜下腔血管扩张充血并散在出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纪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将赵某和其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李某赔偿丧葬费22021元、死亡赔偿金46276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87781元。
赵某和李某是否应当为纪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 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动脉粥样硬化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可能因吵架带来心情激动从而引发心力衰竭危及生命安全,但纪某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死亡之责由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和李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纪某虽患有动脉粥样硬化症,如果赵某和李某不与纪某争吵,当时就不会有纪某死亡结果发生,赵某和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死者纪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和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纪某的死亡与赵某和李某的争吵行为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纪某本身患有动脉粥样硬化症,这是导致其因死亡的根本原因,赵某和李某的争吵行为只是引发纪某心力衰竭发作的一个诱因,从责任大小比例,赵某和李某的责任明显小于死者纪某本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为:
纪某死亡与赵某和李某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说,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很多,其中精神受到刺激、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是容易引起心力衰竭发作的重要因素。纪某与赵某和李某争吵,客观上可以达到让纪某精神受到刺激的效果,可见赵某和李某的争吵行为是纪某心力衰竭发作的重要诱因,与纪某死亡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责任大小比较。从纪某死亡原因分析,造成纪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本身患有重度动脉粥样硬化症,赵某和李某的争吵行为只是纪某心力衰竭发作的一个诱因,但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从责任大小比较,死者纪某本人的责任显然大于赵某和李某的责任。
赵某和李某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死者纪某明知自己属重度动脉粥样硬化症患者,在与人争吵时情绪过于激动而不能自控,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因而可依法减轻赵某和李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