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属于审判程序的一部分,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程序的成败,事关法院的社会形象,对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执行难”是一个社会上众所周知的难题。执行程序中,立案、执行强制措施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三个关键阶段。本文从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出发,就法院执行工作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做一浅显探讨,就其中执行程序中非常关键的立案、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等关键阶段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对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能有所帮助。
一、法院执行的现状
以昭苏垦区人民法院为例。自笔者2012年调入昭苏垦区人民法院以来,执行案件数量在2014年以前基本平稳,2015年执行案件数量猛增,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执行压力越来越大,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内部因素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解决问题最主要的手段往往是从内因着手,“打铁还需自身硬”说的就是内因的重要性。法院执行的内因主要有硬件不过硬,软件不够软。硬件方面,主要有执行装备落后,财力物力跟不上,执行员待遇跟不上,客观条件差等方面。以昭苏垦区法院现实条件来说,昭苏垦区地处海拔1800多米的高院地带,紫外线强,气候仅有冬夏两季,冬季时间一般超过夏季。“不养老不养小”的问题导致昭苏垦区职工群众越来越少,经济增长缺乏动力,自七十七团(昭苏垦区法院所在地)距离伊宁市有200公里山路。每年夏天来昭苏旅游的人数较多,但据调查,愿意来昭苏扎根、工作的人数却寥寥无几,很多人夸张地说,如果能到昭苏垦区来,哪怕什么事也不干,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个贡献,实际情况肯定没有那么差,但也可见昭苏垦区自然条件相对其他地区要落后许多。软件来说,执行人员法律素质偏低,不敢应对压力和挑战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执行人员素质低的主要表现是办事拖延,遇突发事件反映过慢,责任心差,简单案件尚能应付但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则一拖再拖,执行方式古板不知道变通,“笔下虽有千言胸中实无一策”,难以提出有效地执行方案等。
(二)外部因素
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对法院执行工作存有误区,执行联动机制尚未健全,协助执行人员难求。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过慢并且功能尚且不完善,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法律的意识不强等。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
审判容易执行难,是法院目前的工作现状。社会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很多社会现状法院并没有能力改变,内因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执行员只要潜下心来,踏实学习和总结,把自己工作做好了,不眼高手低,在执行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步骤中都能达到执行目的,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降低执行风险和执行压力却又不失为一个好的途径和出路。执行程序分为很多阶段,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个阶段是立案、执行和强制措施的实施。下面,笔者就执行程序中的三个关键步骤,实现执行程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谈一点个人意见。
(一)立案阶段
万事开头难,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工作开头进行的好坏,能否顺利达到执行各阶段的目的,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正式执行工作。立案阶段,应送达给当事人的材料务必保证送达,尤其是执行风险内容务必告知申请执行人。立案阶段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中存在更大的风险,法院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印钞机,不是一旦申请执行就能顺利得到执行标的。立案阶段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作用:提高申请人风险意识,促进申请人主动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执行标的确实无法实现时,有利于法院做通申请人的和解和终本等思想工作。执行工作在立案阶段,提升风险意识最为重要,绝不能敷衍了事。立案阶段往往最容易忽视的问题恰恰是给申请执行人送达的问题,为了省事,执行员往往是让申请执行人签字了事,认为送达后程序没有瑕疵就可以了,殊不知这个阶段是如此的重要,甚至是关乎很多案件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昭苏垦区法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13)昭垦执字第16号案件。该案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个较难执行的案件,执行标的为7.5万,该案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在立案阶段没有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申请执行人经常来到法院大吵大闹,甚至经常用手指着执行员的鼻子骂,骂法院无能,骂执行员无能。后来在院长赵力同志亲自挂帅参与调解下,申请人最终明白执行员的难处,愿意放弃大部分案款,申请人同意2.5万结束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最终以和解履行完毕结案。该案虽然结了,但给笔者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二)执行阶段
这一阶段是执行案件的最关键阶段,是执行案件的咽喉,也最能考验执行员的经验、素质和能力。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要达到送达的目的,需要一定的执行经验方能达到。有很多被执行人心里其实是明白的,执行标的是应给付申请人的,因为在审判阶段法官其实已经给当事人解释的很明白了。但往往碍于面子,表面上装出不服判决不愿意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员一定要很快准确找出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的症结,对症下药。该阶段的关键不是判决书的法律解释,其实是发现矛盾所在的一双眼睛。对于“老赖”,执行员要有系统性思维,逐步将被执行人引入法律的框架内,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是通过逐步深入、由浅入深的方式实现威慑的目的。执行员一定要严肃向当事人讲明拒不履行、虚报或拒报财产线索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现场抗拒执行的,要敢于动真碰硬。威慑作用的最大体现是促使被执行人不敢拒、不能拒。执行员碰到执行风险概率最大也是这个阶段。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徒四壁、一贫如洗的被执行人,执行员既要释明法律的严肃性,也要表现出执行员的人性化,给被执行人留下严肃、尚德的印象,有利于案件的和解工作。比如笔者碰到的一例案件。(2015)昭垦执字第30号案件,该案案由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被执行人年近78岁的高龄,家住七十四团1连,该案标的为7000元赔偿款。笔者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在立案阶段工作到位,申请人积极配合法院,向笔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羊只若干。笔者火速赶到七十四团,在申请人的带领下顺利找到了被执行人的羊只。由于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笔者稍微努力就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以10只羊结束纠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三)强制执行阶段
(1)发现财产。法院得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执行员一定要反应快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条件不予许时,一定要安抚提供线索人,不要打草惊蛇,只需继续盯着被执行人即可。
(2)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先软后硬,立场坚定。执行员首先应向被执行人讲清法律法规和做人做事道理,然后问被执行人愿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愿意履行义务,能给付的尽量促使当场给付,实在不能当场给付的,尽量要被执行人写出保证书或提出担保人,同时法院要依法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的财产可以由被执行人保管,写入笔录,不允许被执行人有变卖、抵押等一切使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如果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抗拒执行,执行员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还要防止扩大事态。查封、扣押财产时,必须要有人全程录像,并且做好笔录。当事人反抗激烈的,如果执行队伍人数较少,控制不了局面,在保证证据采集完毕之后,执行员可以先离开现场。再次返回时继续强制执行,发现财产已被转移的,法院执行员要果断请示院领导采取拘留和罚款等措施,事态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比如(2015)昭垦民保字第2号案件。该案案由是金融合同纠纷。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申请保全木合亚提的35个羊只。执行员得到财产线索后火速达到现场,经过执行员初期的威慑,被保全人木合亚提同意将35个羊只交由申请人保管。在领取羊只时,被保全人突然变卦,竟然强行将法院控制的羊只赶走。征得领导同意后,执行员连夜将被保全人拘留。最后,通过执行员的严厉教育,被保全人诚恳认错,主动将羊只交由法院,该保全案件终于顺利执结,该案的执行,不仅教育了被保全人,还对周围群众形成了良好的法律宣传,对以后的其他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总之,强制执行阶段,一定要确保财产的控制,并通过强制执行达到宣传和教育群众的目的,彰显法院的尊严。
三、结语
破解执行难,财产线索是关键,执行员素质是核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目标。本文笔者从实际执行的经验出发,浅显地探讨了执行程序的流程性。困难是由容易组成的,最简单的问题往往最容易被忽略,细节决定成败。在本案探讨的三个重要的执行阶段,要确保达到每个阶段的执行目的绝非易事,这需要执行员用心考虑和总结经验,由易到难,达到执行程序的阶段性目的后虽然不一定逢案必结,但是对解决执行难,减少执行压力还是有相当大的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