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猥亵女孩和解能否免除刑事责任?
作者: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张雪勇  发布时间:2015-11-13 11:30:4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1月11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案件,刑事被告人李某以“一纸书面协议”向法院提出:“既然,我与受害人已经达成和解,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经获取了经济补偿,且已经向法院撤回起诉,所以我向法院申请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和解协议能否免予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能否逃脱法律的制裁?

  下面就让我拨云见雾,还原案件事实。在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喝了一瓶白酒,在百般聊赖之际突然看到自己家小工的女儿皮某(6岁)在自家门口玩耍,由于起了不良的坏心叫被害人皮某到自家房子,当时皮某没去,自己回家看电视,但是李某依然没有克制住自己的邪念,尾随皮某到皮某家的卧室内,对李某实施猥亵行为,李某以为皮某年少,不会将这件事说出去,不料纸里终究包不住火。皮某以为李某的猥亵行为使自己的裤子脏了,于是就到水龙头处清洗,这时被皮某的父母发现,在父母的追问下,皮某陈述了李某猥亵自己的经过。皮某父母听后,非常生气,于是向公安局报了案,阿瓦提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9日对皮某实施了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李某家人感到十分害怕,于是找到皮某家人想要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经过多次磋商,李某家人与皮某家人达成协议,皮某家人原谅李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并保证今后不再起诉李某,此协议永久有效。

  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为满足一己私欲,猥亵幼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猥亵罪,罪名成立,其家属对被害人遭受的身心伤害予以积极赔偿,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那么为什么李某的和解协议,没有使李某逃脱法律追究呢?因为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下列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时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被告人李某虽然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但是其犯罪行为并非单纯的民间纠纷,也不是刑事自诉案件,检察院已经依法对李某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刑事公诉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民,保障公权力的依法行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私下协商阻断国家司法公权力行使,李某心存侥幸,没有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和解,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企图逃脱法律的追究,其行为严重违反以上列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在司法机关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作和解协议书,其私自制作和解协议,自作聪明,结果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张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