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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偷开姐姐车致车祸 未买交强险赔偿谁承担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王建忠 杜世成  发布时间:2015-11-10 10:39:21 打印 字号: | |
  为练车,弟弟偷开姐姐的车,却不料在行驶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人受伤。因姐姐车辆尚未投保交强险,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伤者赔偿,姐姐弟弟谁来承担?

  石河子市民吴晓橙和吴晓川是姐弟俩。两年前,吴晓橙在外地购买了一辆轿车,因还没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新车买回后,一直停放在家中。

  得知姐姐买了辆新车,弟弟吴晓川心里乐开了花,暗自思忖:自己正在驾校学开车,这下练车不用愁了。

  当年9月的一天下午,吴晓川得知姐姐吴晓橙外出、车停放在家中。趁着姐姐家中无人,急于练车的他悄悄来到姐姐家,打开房门,从房间抽屉中取出汽车钥匙,随即开着姐姐的车,外出去练车。

  当天晚上10点多,吴晓川依然在南开发区一处车辆稀少的路段练车。驾车行驶中,因犯困,吴晓川迷迷糊糊将车辆驶入左侧车道,不慎与迎面疾驶而过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人李某被撞伤,两车受损。

  这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晓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李某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身体多处骨折。李某住院共花费9万多元,吴晓川先行为其垫付医疗费1.2万余元。

  因吴晓川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为索要损失赔偿,2014年3月,李某将车主吴晓橙、驾驶人吴晓川共同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姐弟俩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吴晓橙作为车主,没有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吴晓川驾驶吴晓橙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吴晓橙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吴晓川未取得驾照而驾驶机动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是给李某造成损失的直接侵害人,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外负50%的赔偿责任。吴晓橙作为车主,负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应对自己的车辆负有安全保管义务。其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使尚未取得驾照的弟弟驾车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吴晓橙的行为对李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负20%的赔偿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李某的行为具有过错,对因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自负30%的赔偿责任。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吴晓川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万余元;吴晓橙在吴晓川赔偿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吴晓川在交强险范额外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吴晓橙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杜世成:

  本案是一起没有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而上道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凡是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通行。因此,本案中,吴晓橙的机动车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上道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9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吴晓橙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受害人李某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吴晓橙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吴晓川负连带赔偿责任。而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则应按几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红云